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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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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农机监理费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3-01-08 15:36:36

农办机[2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农机监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为进一步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保障农机安全财政投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收农机 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下同)。
    (二)对于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参照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农机监理费。
    (三)对于农民申请农业机械牌证、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证考试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实施免费安全监理。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争取财政投入,保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正常履行职责。要深入落实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的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关于实行农机定期免费检验制度,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机安全保险进行保费补贴的规定,切实推进农机免费安全监理,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努力改善执法手段,提高农机安全监管服务能力。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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