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知公告 工作动态 领导讲话 政策法规 文件下载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总局机关各部门>卫生局>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更多
· 关于开展2017年度基本公共卫...
·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
工作动态 更多
·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 ...
·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
文件下载 更多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02-08 15:16:00

 

 

 

黑卫监督函〔201832号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计委2017年第18号令,以下简称《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决定》,不再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工作。各地应及时清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相关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黑卫监督规发〔2017〕28号)相应调整。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

(二)删除第十条。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延续卫生许可证:”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许可、延续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公共场所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号、许可项目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五)删除《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申请表》。

(六)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格式及示意图。删除“复核”相关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2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卫计委监督局,省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卫生局 邮箱: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邮编:1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