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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全省森工系统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1-16 14:24:39

各部门、单位:

现将总局纪检委《关于规范全省森工系统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森总纪发[2014]1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相互告诫,务必使全体党员、干部,了解、理解、重视、执行和模范遵守此《规定》,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并以实际行动落实、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物资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1230

 

 

 

报:局领导班子成员

 

 

 

关于规范全省森工系统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森工系统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引导林区社会形成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中办发〔201422号)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以及省纪委《关于规范省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要求,结合森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本人或委托他人操办的结婚、丧事礼仪和以生日、迁居、晋职、转任、退休、升学、出国、入伍、就业、开业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

第三条 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要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不办,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

第四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邀请和接待亲属以外人员参加。

第五条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同地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不得超过100人。婚礼或殡葬标志车队规模总数均不得超过8辆。

第六条 婚丧喜庆事宜要从简用餐、操办、策划,不得明显超过当地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平均消费标准,严禁铺张浪费。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或收受上述单位和人员的礼金、礼品等物质性利益;

()要求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操办款物或报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违规使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财产;

()干扰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他人休息以及破坏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

()举行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迷信活动;              

()纵容、默许他人利用自己职务影响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党员干部严禁参加违反规定的婚丧喜庆事宜,参加后发现涉嫌违规违纪的,应立即退出。

第九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礼丧礼前要进行书面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报告,其他人员向所在党组织和同级纪委(纪检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拟操办事宜的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受邀人员的范围、安排车辆数量及来源等情况。

党员干部应按时、如实报告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的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受理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把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廉述责的重要内容,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按规定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占用的公私款物应责令退赔。

第十三条 对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森工系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全省森工系统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的通知关于转发黑纪办[2014]6号的通知关于抽查落实八项规定、纠正“四风”开展“五个聚焦”工作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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