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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09-07-17 09:00:00

一、实施机关黑龙江省森工总局二、承办机构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森林物候气象站三、依据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2、黑龙江省实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条件(一)申请条件1、经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或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成立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2、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防雷技术培训资格证书;3、具有与检测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计量检定;4、具有与检测任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环境,并具备仪器设备、资料和档案的专用储存柜。 (二)需提交的材料1、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质认证申请报告; 2、检测人员简表以及资格证、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3、单位基本情况报告和证明材料。五、数量无数量限制。六、程序1、林管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2、初审合格的,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上报总局评审。七、期限20日内。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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