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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 |
| 2010-11-15 | |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森林工业总局机电能源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黑龙江省人民第十一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规定:“省农垦总局、分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的电力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一)处罚范围
《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黑龙江省人民第十一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乔木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所有者自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钓鱼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钓鱼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钓鱼经营活动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鱼塘所有人或者其管理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标准
见《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
(1)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或者标记;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其他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2)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坏标志物;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3)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导线抛掷物体;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镀膜气球等飘动物体;擅自攀登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变压器;利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作起重制动或者牵引地锚;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或者安全警示标志牌;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4)在下列范围内堆物、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生活垃圾和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10-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66-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2米;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10米。
(5)在电力电缆通道附近和电力电缆通道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电力电缆通道两侧各50米以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电力电缆通道两侧各2米内机械挖掘;在水底电力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6)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钓鱼。架空电力线路下的鱼塘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钓鱼经营活动。
(7)未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下列行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
(8)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未达成协议,实施下列行为:在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供热、排灰、送气等管道保护区内取土、挖掘、堆放杂物;利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架设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以及放置其他设施。
(9)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乔木。
2、立案程序
承办人A审查:(1)供电企业提请保护电力设施报告;(2)供电企业对电力设施破坏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3)其他破坏电力设施举报材料;(4)当事人对供电企业检查行为有异议的投诉材料。
3、立案时限
承办人A自供电企业提请处理或者接到举报的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立案后,指派电力设施监管检查人员进行调查。电力设施监管人员进行电力设施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电力设施现场进行检查;
2、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3、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证人;
4、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等手段收集的证据;
5、对涉嫌破坏电力设施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三)审查
承办人A对电力设施监管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以及供电企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破坏电力设施的,撤销立案。
2、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告知与复核
对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拟实行行政处罚的,由机电能源局承办人B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电力设施监管人员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机电能源局承办人A进行复核。
(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机电能源局承办人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承办人A签发,由电力设施监管人员将其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承办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七)结案归档
机电能源局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处罚决定时限
机电能源局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技术监测、技术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http://www.ljforest.com)长期公布。拟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1、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2、省森林工业总局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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