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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人员工资项目审批制度
2010-11-16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森林工业总局人事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  、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展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黑政办[2006]75号)。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拟审批:
(一)总局机关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调入或考试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调动手续和落编手续;
(三)1、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职务没发生变化的,其工资不变;2、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职务发生变化的,按职务变动人员工资确定办法确定工资;3、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以及由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四、所需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机关事业调入人员工资审批表;
(二)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基金审批表;
(三)调动人员档案。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本部门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报局长审核,局长组织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送省人事厅审批。
副局长、局长、分管副局长无法审核、签批的,由其授权人员代签。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人事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http: //www.1jforest.com)长期公布。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调动人员工资项目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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