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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审批制度 | |
| 2010-11-16 | |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森林工业总局人事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 、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章25条—29条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
(二)《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五条
第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订有关的具体政策;指导与监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备案工作。某些考试工作可以委托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三)《公务员体检标准》(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三、录用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拟录用:
(一)机关录用公务员要求:年满18周岁、35周岁以下、中国公民、大学以上文化。具有从事拟录用岗位所要求的学历条件和工作经历,参加全省公务员录用笔试、面试成绩合格,考察体检合格,机关编制有空缺。
(二)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要求: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大专以上文化(特殊岗位放宽到中专)。具有从事拟录用岗位所要求的学历条件和工作经历,参加总局组织的事业单位录用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合格,考察体检合格,事业单位编制有空缺。
四、所需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档案材料;
(二)考察材料;;
(三)学历、学位证书
(四)体检、体能测试合格材料;
(五)笔试、面试成绩;
(六)招录单位拟录用意见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本部门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报局长审核,局长组织召开局务会,根据考试及面试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送总局主要领导审核审批,最后报省人事厅批准。
副局长、局长、分管副局长无法审核、签批的,由其授权人员代签。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总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及相关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http://www.
1jforest.com)长期公布。拟录用情况和录用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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