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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审批制度 | |
| 2010-11-16 | |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森林工业总局人事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 、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第十三条 凡属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增加的职工和工资,均应纳入计划管理范围。未经国家核准不得超计划增人、增资。第十四条 根据编制定员确定增人指标。凡已满编或超编的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分配增人指标。确需增人时,须先申请增加编制。超编单位要逐年核减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拟审批:
1、单位人数发生变化、合同制工人用工指标发生变化;
2、单位职工工资发生变化;
3、在规定的比例内。
(二)基本标准
1、贯彻执行计划期党和国家提出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和重大方针政策;
2、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求,编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3、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合理确定调整部门、地区以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
4、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配置人才资源,调整职工队伍的布局和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5、根据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计划管理体制。
四、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提出用工指标的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机构编制管理手册。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本部门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报局长审核,局长组织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送省人事厅审批。
副局长、局长、分管副局长无法审核、签批的,由其授权人员代签。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总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http://www.ljforest.com)长期公布。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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