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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伤残人员等级鉴定审批制度 | |
| 2010-11-16 | |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森林工业总局人事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 、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关于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09】86号第 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在册及存在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所在单位自发生事故伤害或确定职业病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工伤认定部门申报。所在单位未申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在册及存在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在发生事故或确定职业病诊断之日起1年内,向有关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在册及存在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已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拟审批: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范围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在册及存在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市(地)、县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等各项工作,在机构改革尚未完成时,仍由原认定部门负责。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在册及存在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所在单位自发生事故伤害或确定职业病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工伤认定部门申报。
(四)中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在册及存在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市(地)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进行鉴定工作。
(五)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在工作、或生产岗位因公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伤、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有鉴定材料。
四、所需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或亲友)携带本人或(申请人)病历资料和书面申请到人事局申请参加鉴定;
(二)本单位申请报告;
(三)证明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本部门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报局长审核,局长组织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送省人事厅审批。
副局长、局长、分管副局长无法审核、签批的,由其授权人员代签。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总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http://www.
1jforest.com)长期公布。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鉴定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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