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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核准制度
2010-11-16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森林工业总局人事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   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森林工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三、审核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拟审批:森工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初、中级技术职称)经国家批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并办理外系统委托(相关专业)评审适宜。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1、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2、熟悉使用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
3、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发展趋势;
4、一般地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曾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过以下工作之一者:
(1)完成过一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部分技术工作;
(2)完成过一项以上对森工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项目的开发、研究、设计、制造、安装、施工、运行管理等技术工作;
(3)完成过一项以上省(部)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
(4)主持过县(局)以上林业科技或工程项目,或完成过二项以上本专业有一定技术难度的研究、设计工作;
(5)主持或主要参加三项以上推广和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工作。
2、能正确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通用标准和技术规范。
3、能够掌握有关计算机应用软件,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4、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能力。参加过专业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论证和研究设计工作。
(三)业绩与成果
1、在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和有关部门鉴定,公认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完成一项以上省(部)级研究、设计项目(含制定技术标准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3)主持县(局)以上林业科技或工程项目,或完成过两项以上本专业有一定技术难度和比较复杂的项目(含制定技术标准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和有关部门评议,公认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之一者:
(1)主持或主要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推广造林面积2万亩以上,增益15%以上者;或主持、主要参加造林工程4万亩以上、森林经营面积8万亩以上,成活率、保存率、作业质量经省(部)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森林资源数量不断增加,森林质量有较大提高者;
(2)主持或主要参加20万亩以上责任区的森林保护工作,责任区森林火灾发生率、森林病虫受害率下降,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地检疫率不断提高,或在防除重大森林灾害中,在技术上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表彰者;
(3)主持县(局)以上森林调查或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两项以上,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或主持、主要参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技术工作,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表彰者;
(4)在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内,主持或组织木材生产5万立方米;或完成本施业区产量,经省(部)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森林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者;
(5)在主持或主要参加的区域规划、道路桥梁、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业机械、电力工程、水土保持、园林、林特产品等项目中,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并提高工效和经济效益的;
(6)在主持或主要参加的项目中,推广应用二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提高工效、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等方面成效显著的;
(7)主要参加撰写有关技术标准、规程三项以上的。
3、完成的项目获得过市(地)级、省(部)级主管部门科技进步奖或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的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一般地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四、所需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专业技术职称表一式三份;
(二)推荐上报名单一份。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本部门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报局长审核,局长组织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中级工程师由总局组织的专家审核审批,高级工程师报省人事厅审批。
七、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总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http//:www.
1jforest.com)长期公布。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核准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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