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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特别奖审核制度
2010-11-16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森林工业总局人事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审核权力行使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奖励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 [2005]49号)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是对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功人员的特别奖励。无论国内外或省内外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二)奖励条件、数量和方式
省长特别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届奖励项目不超过12个,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项目要优中选优。每个项目申报人数不超过5人。
三、审核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拟审核:
在我省实施的技术项目,近3年年平均新增利税400万元以上,项目的实施能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在全省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其主要有功人员可申报省长特别奖。
四、所需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推荐报告。说明推荐工作程序、项目的主要内容、主要有功人员及其排序;(二)每名有功人员填写《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呈报表》;
(三)项目简介及项目说明 ;
(四)效益审计评估材料;
(五)技术水平的佐证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本部门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报局长审核,局长组织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送省人事厅审批。
副局长、局长、分管副局长无法审核、签批的,由其授权人员代签。
七、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总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http//:www.
1jforest.com)长期公布。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省长特别奖审核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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