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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审核制度 | |
| 2010-11-16 | |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森林工业总局人事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审核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人事厅(黑人发〔2008〕2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抚恤相关规定。
三、审核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拟审核: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件》执行;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所需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呈报申办工伤报告;
(二)填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审批表;
(三)附带相关必备佐证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本部门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报局长审核,局长组织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送省人事厅审批。
副局长、局长、分管副局长无法审核、签批的,由其授权人员代签。
七、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总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将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http://www.1jforest.com)长期公布。拟审核情况和审核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审核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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