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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核准审核制度 | |
| 2010-11-16 | |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森林工业总局人事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人事厅(黑人发[2001]122号)
(一)选拔享受国务院及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主要在企事业单位中进行;
(二)选拔对象主要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以及在农业农村生产一线推广新技术、贡献突出的农民技术人员;
(三)下列人员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担任副省 ( 部 ) 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 ( 部 ) 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或已不在岗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 (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 ) 。
三、审核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标准的拟审核:
(一)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二等奖或科研成果投入生产40万元以上;
(二)在社会科学或国家级刊物获得第一名的;
(三)担任副省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等;
(四)已享受国家特殊技津贴人员不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评选。
四、所需材料
申请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省政府特殊津贴奖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单位推荐材料一份;
(三)各类证书、成果材料;
(四)各类佐证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本部门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报局长审核,局长组织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送省人事厅审批。
副局长、局长、分管副局长无法审核、签批的,由其授权人员代签。
七、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总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http: //www.
1jforest.com)长期公布。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核准审核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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