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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签证制度 | |
| 2010-07-23 | |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营林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签证权力行使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三)《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市(行署)、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系统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以下简称森检机构)是森林植物检疫的执行机构。
三、签证条件和标准
申请领取林业植物产地检疫签证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予以签证:
(一)合法的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法律、法规、操作技术规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所需材料
申请领取林业植物产地检疫签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交材料:
(一)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件;
(二)检疫申请;
(三)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森林病虫害发生资料;
(四)拟调运的时间和地点;
(五)调入地检疫要求书。
五、受理
承办人A或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森工总局审批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批与决定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长审核,局长组织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局处室意见,根据会议结果进行审批,承办人A或B根据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审批结果。局长无法审核签批的,由其授权人员代批。
七、审批时限
自审核之日起,15日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总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相关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长期公布(www.ljforest.com)。
拟批准的项目和审批结果分别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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