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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病虫害防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 |
| 2010-07-23 | |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森工总局营林局(以下简称“营林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局长、局长、主管副总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三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市(行署)、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执行。乡(含镇,下同)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主管本系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于行政处分: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本机关管辖(5)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2、立案程序:营林局承办人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3、立案时限: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7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的,不予立案.
(二)调查取证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三)审查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集体讨论决定。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听证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总局法规处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处务会讨论形成总局法规处意见后报送主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总局长审批(主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总局长无法签批时,由总局长指定其他领导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总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总局营林局承办人起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总局政策法处审核后报主管副总局长签发。总局营林局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总局法规处牵头,营林局配合,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证据材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它材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五、处罚决定时限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相关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长期公布(www.ljforest.com)。
处罚结果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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