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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影响天气设备使用许可制度 | |
| 2010-07-23 | |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营林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主管局长、常务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省森工总局具体负责本系统气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省气象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省农垦、森工、监狱农场等部门的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由省气象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接受省气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四)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人工增雨防雹设备由省气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市、县、省农垦、森工、监狱农场等部门所需人工增雨防雹设备,应当由省气象主管部门向国家指定的生产企业和单位统一购买,经省气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使用许可证。”
(五)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每年开展作业前,由市气象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增雨防雹设备,按军械管理的规定进行全面检修或大修。省农垦、森工、监狱农场等部门增雨防雹设备的检修或大修由本部门组织实施。设备的购置、报废、更新由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和省农垦、森工、监狱农场等部门提前一年提出计划,经省气象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设备使用许可审批单位,符合条件予以审批:
(一)高炮(火箭发射装置)是由省人工影响天气主管机构统一购置的;
(二)高炮(火箭发射装置)符合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通过省级检查员的检查。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设备使用许可审批单位,提交材料:
(一)通过年度检查的高炮(火箭发射装置)使用许可证申报表;
(二)、省人工影响天气主管机构统一购置的证明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或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森工总局审批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批与决定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长审核,局长组织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局处室意见,根据会议结果进行审批,承办人A或B根据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审批结果。局长无法审核签批的,由其授权人员代批。
七、审批时限
自审核之日起,15日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总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相关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长期公布(www.ljforest.com)。
拟批准的项目和审批结果分别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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