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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装置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制度
2010-07-2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营林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主管局长、常务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省森工总局具体负责本系统气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省气象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省农垦、森工、监狱农场等部门的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由省气象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接受省气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四)《黑龙江省实施气象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雷电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雷电灾害的科学技术研究、监测、预警、鉴定,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防雷电装置的检测工作。专业从事防雷电装置设计、安装、检测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专业从事防雷电装置设计、安装、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但按国家规定已取得建筑设计、建筑安装资质等级和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除外。使用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仪器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持证上岗。”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装置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单位,符合条件予以审批:
  (一)独立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企业法人,并且遵纪守法,社会信誉好;
(二)业务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三)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计、施工设备;
(四)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化资料和档案保管设施。
四、所需材料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装置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审批,提交材料:
(一)正式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
(三)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其中外聘人员应注明是专职或者兼职及原工作单位等情况,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须提供技术职称和资格证书及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四)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实施的细则等。
五、受理
承办人A或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森工总局审批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批与决定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长审核,局长组织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局处室意见,根据会议结果进行审批,承办人A或B根据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审批结果。局长无法审核签批的,由其授权人员代批。
七、审批时限
自审核之日起,15日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总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相关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长期公布(www.ljforest.com)。
拟批准的项目和审批结果分别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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