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企务 ->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专栏 ->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 营林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制度
2010-07-2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营林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主管局长、常务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省森工总局具体负责本系统气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省气象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省农垦、森工、监狱农场等部门的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由省气象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接受省气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黑龙江省实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防雷电设计规范中规定的需要强制安装防雷电装置的建(构)筑物或者场所,以及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应当安装防雷电装置。安装防雷电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已安装防雷电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防雷电装置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安装的防雷电装置,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黑龙江省实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防雷电装置的图纸设计审查。”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申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单位,符合条件予以批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安装的防雷电装置等设施申请进行设计审核。
四、所需材料
申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单位,提交材料:
建筑物设计总说明、建筑物立面图、天面防雷设计平面图、基础防雷设计平面图、配电系统图,信息系统防雷设计方案。
五、受理
承办人A或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森工总局审批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批与决定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长审核,局长组织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局处室意见,根据会议结果进行审批,承办人A或B根据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审批结果。局长无法审核签批的,由其授权人员代批。
七、审批时限
自审核之日起,15日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总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相关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长期公布(www.ljforest.com)。
拟批准的项目和审批结果分别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办 咨询监督电话:0451-82622425 邮箱:sgzwgk@126.com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黑ICP备:05002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