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企务 ->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专栏 ->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 营林局
防雷装置、检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2010-07-2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总局法规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主管政策法规工作副局长。
    (二)责任单位:黑龙江省森工总局营林局(以下简称“营林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副局长、局长、主管副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省森工总局具体负责本系统气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省气象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省农垦、森工、监狱农场等部门的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由省气象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接受省气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防灾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与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未明确规定的,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与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已有防雷装备,拒绝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及《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及《气象行政处罚办法》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气象行政处罚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本机关管辖。
2、立案程序: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气象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并报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3、立案时限: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气象违法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
气象主管机构对立案的气象违法案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个。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审查
 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笔录后,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级气象法制机构审查。无气象法制机构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气象主管机构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及时将听证结果报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总局法规处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处务会讨论形成总局法规处意见后报送主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总局长审批(主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总局长无法签批时,由总局长指定其他领导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总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  
(七)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证据材料、行政处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它材料。气象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五、处罚决定时限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相关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长期公布(www.ljforest.com)。
处罚结果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公告不少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办 咨询监督电话:0451-82622425 邮箱:sgzwgk@126.com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黑ICP备:05002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