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企务 ->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专栏 ->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 营林局
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制度
2010-07-2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营林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原林业部令第3号,1994年1月22日发布)。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申报审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单位,符合条件予以审批:
已建国家级森林公园。
四、所需材料
申报审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单位,提交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总体规划文本》
五、受理
承办人A或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森工总局审批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批与决定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长审核,局长组织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局处室意见,根据会议结果进行审批,承办人A或B根据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审批结果。局长无法审核签批的,由其授权人员代批。
七、审批时限
自审核之日起,15日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总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相关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长期公布(www.ljforest.com)。
拟批准的项目和审批结果分别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办 咨询监督电话:0451-82622425 邮箱:sgzwgk@126.com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黑ICP备:05002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