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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者毁林复耕、放牧行政处罚制度
2010-07-2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总局法规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主管政策法规工作副局长。
    (二)责任单位:黑龙江省森工总局营林局(以下简称“营林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主管副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第五十条规定:“退耕还林者毁林复耕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耕还林,补种毁坏苗木株数一倍至三倍的苗木,并处以毁坏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对未按照规定还林继续耕作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还林,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规定:“在退耕还林地放牧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每头牲畜五十元处以罚款;造成树木损害的,责令限期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造成植被损害的,责令限期恢复或者依法赔偿损失。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本机关管辖。
2、立案程序: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退耕还林立案审批表》,并报经本级林业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3、立案时限:林业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退耕还林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退耕还林违法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
林业主管机构对立案的退耕还林违法案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个。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审查
 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笔录后,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级林业法制机构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林业主管机构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及时将听证结果报告林业主管机构负责人。林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总局法规处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处务会讨论形成总局法规处意见后报送主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总局长审批(主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总局长无法签批时,由总局长指定其他领导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总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  
(七)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证据材料、行政处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它材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五、处罚决定时限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相关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长期公布(www.ljforest.com)。
处罚结果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公告不少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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