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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制度
2011-03-09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森林工业总局营林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
二、核发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林木种子工作”。
三、核发条件和标准
申请领取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予以核发: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林业局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苗圃;
(三)具有与种苗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苗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四、所需材料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苗木生产许可证提交材料: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或苗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林木种子或苗木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四)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
(五)生产主要林木种子、苗木详细名录,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六)生产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要提供全国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的林木良种审定证书、省森工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的林木良种审定(认定)证书或适合本省栽种的各省、市林业厅(局)林木良种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五、受理
承办人A或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森工总局审批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批与决定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长审核,局长组织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局处室意见,根据会议结果进行审批,承办人A或B根据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审批结果。局长无法审核签批的,由其授权人员代批。
七、审批时限
自审核之日起,15日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总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相关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长期公布(www.ljforest.com)。
拟批准的项目和审批结果分别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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