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企务 ->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专栏 ->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 营林局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制度
2011-03-09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森林工业总局营林局
责 任 人: 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核发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二)《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林木种子工作”。
三、核发条件和标准
申请领取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予以核发:
(一)具备与经营种苗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流动资金在20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特殊用途除外);
(二)具备林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和能正确识别所经营的林木种苗、检验种苗质量、掌握种苗贮藏、保管技术或从事种苗经营5年以上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苗的种类、数量相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种苗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不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四、所需材料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
(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苗木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照片及使用证明;
(三)林木种苗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和种子检验仪器的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四)林木种苗检验人员和加工、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五)资金证明材料;
(六)可信的担保人或单位证明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或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森工总局审批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批与决定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长审核,局长组织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局处室意见,根据会议结果进行审批,承办人A或B根据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审批结果。局长无法审核签批的,由其授权人员代批。
七、审批时限
自审核之日起,15日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总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相关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长期公布(www.ljforest.com)。
拟批准的项目和审批结果分别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办 咨询监督电话:0451-82622425 邮箱:sgzwgk@126.com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黑ICP备:05002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