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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评定制度 | |
2010-07-06 | |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森林工业总局资源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
二、评定权力行使依据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证,获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才能承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工作”。
(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1〕50号):内设机构职责(六)“负责林调队管理工作。”
三、评定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单位应予以批准:
(一)独立承担过小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
(二)独立承担县级林业区划和林业发展规划;
(三)指导基层生产单位实施规划设计任务;
(四)具有一定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四、所需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林管局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及林管局审核意见;
(二)申报单位人员、设备情况统计表。
五、受理
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每两年受理一次申报材料。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事项,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评定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上报材料进行详细、严格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地考核。考核后,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定。对评定结果,需经局务会审议、批准。通过批准的,15日内下发通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在15日内通知申报单位。
七、评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网站(http:// www.forestry.hl.cn /)长期公布。评定情况和评定结论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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