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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工林区取水许可制度
2010-07-09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森林工业总局资源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二)《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黑编〔2001〕50号)
1.主要职责:“(十)组织、监督全省森工林区水资源管理工作。”
2.内设机构:“(八)水资源管理处——负责森工系统及施业区范围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森工林区内的水行政管理工作。”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取水申请应予以批准:
年取地表水400—1000万立方米、地下水200—500万立方米的取水,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核发取水许可证;年取地表水4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由驻林业局水政科核发取水许可证。
(二)标准:
以上取水,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
1.取水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
2.取水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四、所需资料
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事项,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
1.受理取水申请后,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2.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在做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3.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终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4.承办人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建议,报处长组织处务会讨论决定,报分管副局长审核,决定批准的由局长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二)核发取水许可证
1.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2.经承办人验收,向处长提报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同意后,核发森工林区取水许可证;
3.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承办人审查,经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同意,核发森工林区取水许可证。
4.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驻林业局水政科,并在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网站上公告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网站(http:// www.forestry.hl.cn /)长期公布。拟批准的事项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按《黑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黑水政字〔1995〕90号)第五条规定执行。
取用地下水的: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三角;农田灌溉用水每立方米六厘;畜牧业、养殖业用水每立方米一角;其他用水每立方米二角。取用矿泉水每立方米二元;地下热水每立方米一元。取用地表水的: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一角,农田灌溉用水每立方米三厘;畜牧业、养殖业及其他用水每立方米五分。火力发电利用河道直流供水冷却的,取用水每立方米二分至三分。大中型水力发电每发一度电二分;小型水力发电每发一度电五厘至一分。利用池塘人工养鱼的,每亩养鱼水面按六百立方米取用水计收水资源费;利用自然湖泊人工养鱼的,每亩养鱼水面按三百立方米取用水计收资源费;利用水库人工养鱼的,水库水面面积按死库容面积计算,每亩养鱼水面按四十立方米取用水计收水资源费。生产芦苇的,每亩水面按取用水二百立方米计收水资源费。利用采矿生产排水的,按地表水资源费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十、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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