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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工林区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制度 | |
2010-07-09 | |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森林工业总局资源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1〕50号):内设机构职责(六):“负责森工林区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及伐区拨交验收工作。”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伐区申请应予以批准:
(一)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已下达林木采伐量和木材生产计划;
(二)符合申请采伐条件的森工企业和个人;
(三)各级伐区调查设计质检合格。
四、所需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伐区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年度采伐计划及完成情况,伐区在各类经营区具体分布情况,调查设计质量检查和抽查情况,申请采伐数量等);
(二)经检查验收合格的调查设计资料;
(三)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及其分解计划文件;
(四)申报单位森林经营方案;
(五)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成果;
(六)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林业局、驻林业局专员办)附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小班统计表;
(七)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报告(林业局、驻林业局专员办)附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统计表;
(八)占地等非常规性采伐须提交上级批复文件(原件);
(九)上年度迹地更新验收报告及小班明细;
(十)申报单位伐区申请统计表(电子版)。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事项,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或承办人B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送局办公室核稿,呈报副局长、局长签批。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无法审核、签批的,由其授权人员代签。并加盖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审批专用章和承办人名章,然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
1.伐区调查设计未经检查验收的;
2.上年度伐区验收率达不到100%的;
3.伐区调查设计合格率达不到95%的;
4.上年度伐区验收合格率达不到85%的;
5.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的;
6.存在超计划审批和串项审批问题的;
7.出现重大破坏森林资源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报者并说明理由。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网站(http:// www.forestry.hl.cn /)长期公布。拟批准的事项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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