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森林工业总局资源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应予以批准:
(一)申请人需提供木材运输证申请单;
(二)木材来源合法证明;
(三)森林植物检疫证明。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木材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
(三)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木材检疫证明;
(四)木材数量与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合法证明文件标注数量一致;
(五)办理木片、木炭、锯末运输的,应提交加工木片、木炭、锯末原料认证单;
(六)再次运输木材的(二次起运或进口的木材),应当附送原木材运输证或允许进口的有关证件和植物检疫证;
(七)运输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应附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苗圃的大苗木应当附送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证明。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事项,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然后报部门副处长核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处长审核,然后报分管副局长签批,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无法审核,签批的,由其授权人员代签,并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核发木材运输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或不予审批。
七、审批时限
一般受理当日即办结,特殊情况经分管副局长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公示公开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网站(http:// www.forestry.hl.cn /)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