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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制度
2010-07-1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森林工业总局资源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严禁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收购盗伐木材。
在林区开办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必须征得所在施业区林业单位的同意,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管理部门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核发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营业执照。
(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设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应予以批准: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2.符合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要求;
3.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4.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
5.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记录。新建扩建以消耗林木资源5万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须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四、所需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木材(木片、木炭)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审验)登记表;
(二)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厂(点)可行性报告;
(三)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事项,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送局办公室核稿,呈报副局长、局长签批。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无法审核、签批的,由其授权人员代签。然后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网站(http:// www.forestry.hl.cn /)长期公布。拟批准的事项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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