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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工林区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查制度 | |
2010-07-14 | |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森林工业总局资源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
二、审查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
三、审查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应予以批准:
(一)一般建设项目要具备项目建设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探矿、采矿项目除具备项目建设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外,还要提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四、所需材料
申请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其他证明材料。
占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四)林地权属证明。
要提交被占用林地单位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
(五)补偿协议。
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七)占用林地申请表。
建设单位向被占用林地所在地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占用林地申请表》;占用林地范围跨森林经营单位经营区的,建设单位应分别向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占用林地申请表》。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事项,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查权限规定不属于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受理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审查并起草上报文件,报处长审核,并由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召集有关人员对审批要件进行共同审查,形成会议纪要和审查批复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查、签批,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无法审核,签批的,由其授权人员代签,然后以森林工业总局正式文件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
七、审查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网站(http:// www.forestry.hl.cn /)长期公布。拟审查情况和审查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9〕27号)
征用或占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安置费用:
(一)林地补偿费标准:重点生态林5元/平方米;用材林3元/平方米;薪炭林2元/平方米;防护林、特种用途林5元/平方米;经济林3元/平方米;疏林灌木林2元/平方米;苗圃地5元/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2元/平方米;无立木林地1元/平方米。
(二)林木补偿费标准:
1.人工林:胸径5厘米以下(不含5厘米),20元/株;胸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30元/株;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40元/株;胸径15-20厘米(不含20厘米),50元/株;胸径20-30厘米(不含30厘米),60元/株;胸径30厘米以上,70元/株。
2.天然林:天然林补偿比照人工林提高20%,苗圃地苗木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
3.经济林补偿标准是当地同类树种年直接经济价值和恢复树木整地、苗木、造林、管护等重置成本的3-5倍。
(三)安置补助费为每亩1500元。
(四)征、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范围内,每平方米有多株高度在1.3米以下树木的,按一株计算。”
十、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森工林区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查工作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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