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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工林区毁坏森林、林木行政处罚制度 | |
2010-07-23 | |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资源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法规处相关人员,分管副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沙、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有违法者支付。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依据《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挖沙、取土等违法行为责令返回占有,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树1—3倍的树木或缴纳补种树木费。
对违法从事种植、养殖、采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树1—3倍的树木或缴纳补种树木费。
对砍伐柞林和使用成材柞木做木耳段的,没收木耳段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对在活立木上剥树皮的,处以每株10—50元罚款;致使树木死亡的,处以木材价值3—5倍的罚款。
(四)依据《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后附)。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
(1)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事实;
(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3)依照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4)属于本机关管辖。
2.立案程序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处长审核后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3.立案时限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省森林工业总局名称,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省森林工业总局备案。
(2)除按照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森林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分管副局长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调查取证
1.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指定2名以上办案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办案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称被询问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办案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写的应当有本人签名或者盖章。
3.办案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4.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省森林工业总局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人身份。
(三)审查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送总局政策法规处审核。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省森林工业总局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在森林工业总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五)审议与决定
森林工业总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处务会讨论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送分管副局长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格式载明有关事项。省森林工业总局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省森林工业总局的印章。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业局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五、处罚决定时限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个月,并将延期理由及时告知当事人(复议、听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forestry.hl.cn/)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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