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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工林区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2011-03-10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森林工业总局资源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五条:“本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土料物均属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二)《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黑编〔2001〕50号):
1.主要职责:“(十)组织、监督全省森工林区水资源管理工作。”
2.内设机构:“(八)水资源管理处——负责森工系统及施业区范围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森工林区内的水行政管理工作。”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采砂申请应予以批准: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等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
(二)符合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四、所需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采砂能力的相关材料;
(三)《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查及修改意见;
(四)工程性采伐须附具项目立项依据和工程设计方案;
(五)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事项,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初审
承办人A或承办人B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的,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许可决定
根据分级管理权限办理采砂许可批件,经处长组织处务会讨论,对于符合条件的,提出予以许可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建议不予行政许可,并报分管副局长审核,经局长审批后出具相应批文。
(三)许可送达
申请人到省森林资源管理局领取许可决定和《河道采砂许可证》,或由承办人将批件和《河道采砂许可证》寄往申请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网站(http:// www.forestry.hl.cn /)长期公布。拟批准的事项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74号)收取。
砂石土料:混合砂石土和土料每立方米一元八角;
加工砂石每立方米二元;
河流石每立方米三元。
十、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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