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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工林区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审查审批制度
2011-03-10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森林工业总局资源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
三、审批条件与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应予以审批:
(一)符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标准和要求;
(二)符合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林资字〔2006〕227 号)要求;
(三)符合《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黑森函资〔2004〕43 号)标准和要求;
(四)符合《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细则》(黑森资〔2007〕217 号)要求;
(五)符合专业调查、数表编制等技术规程和操作细则(根据国家林业局安排制定)标准和要求。
四、所需材料
调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森林经营方案及有关专业调查成果等申请审查报告或请示;
(二)森林经营方案及有关专业调查成果等材料的送审稿,包括文字材料(含数据与表格)、附件和图面材料三部分及相应电子文档。
附件包括:有关会议纪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报告,森林合理采伐量论证报告等材料。以及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森林面积蓄积统计表,森林经营类型设计表,森林采伐规划表,造林更新规划表,森林抚育与林分改造规划表,投资概算汇总表,经济分析表等。
五、受理
申报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申请材料,省森林工业总局收到申请后,批转至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对申请文件签批后,确定承办部门和承办人,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并与省森林工业总局分管领导请示沟通后,组织召开处务会,形成会议纪要和审查批复意见,报省森林工业总局分管领导签发批复文件。需要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以森林工业总局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forestry.hl.cn/)长期公布。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论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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