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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 |||||||||||||||||||||||||||||||||||||||||||||||||||||
| 2015-12-17 | |||||||||||||||||||||||||||||||||||||||||||||||||||||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学生 创业种子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全省森工林区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创新工作的扶持力度,促进森工林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开展,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使用工作流程>的通知》(黑财社〔2015〕96号)要求,为规范创业种子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细化扶持应往届大学生创业的相关办法和工作流程,结合森工林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级财政出资设立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用于支持户籍所在地为森工林区往届大学生,或父母为林业局职工,本人在林业局创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人员的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 种子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专项用于支持在森工林区创业的往届大学生或父母为林业局职工,本人在林业局创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人员,自主创业项目、开展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大学生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第二章 种子资金申请条件、提供要件及补贴标准 第四条 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条件、提供要件及补贴标准 (一)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为户籍所在地为森工林区的应往届往届大学生或父母为林业局职工,本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下人员,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并在当地林业局自主创业; 2、申请项目符合我省林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就业需求,能够代表前沿技术或商业模式,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 3、依法登记并取得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 4、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二)提供要件 1、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的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吸纳就业人数证明(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4、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度证明; 5、自投资金使用证明。 (三)补贴标准 创业项目补贴发放标准:由资金评审组综合评审打分确定,具体包括10项(不含加分项)打分内容(附后),总分100分,及格分数为60分(含加分项),达到及格分数以上方可给予项目补贴资金,具体标准是:分数达到60—80分补贴3000元、81—90分补贴4000元;91分以上补贴5000元。 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补贴标准:吸纳就业3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奖励补贴2000元;吸纳就业5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奖励补贴4000元;吸纳就业10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奖励补贴6000元;吸纳就业20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奖励补贴1万元。 第五条 为大学生开展创业服务补贴申请条件、提供要件及补贴标准。 (一)申请条件 业务主管部门对大学生创业提供服务或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可以申请创业指导专家团队补贴、创业项目征集与推介补贴、创业宣传补贴、创业竞赛补贴等项资金支持。 (二)提供要件 1、事前提供开展服务或活动的工作方案和费用预算; 2、事后提供开展服务或活动所产生费用支出的明细和佐证材料: (1)申请创业指导专家团队补贴佐证材料:专家服务对接日程安排表、专家指导服务记录单、疑难问题解决记录单等; (2)申请创业项目征集与推介补贴佐证材料:创业项目申报表、创业项目专家评估认定表及创业项目推广宣传影像资料等; (3)申请创业宣传补贴佐证材料:宣传方案、影像资料、媒体介质(含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站、杂志、新兴媒体、宣传单及手册等)等; (4)申请创业竞赛补贴佐证材料:竞赛活动公告、活动方案、影像资料等。 (三)补贴标准 使用省级补助种子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创业服务的支出,不得超过省级补助资金总额的15%。创业指导专家团队补贴每人每天补助300元;被征集入库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补贴500元;创业宣传补贴和创业竞赛补贴按实际支出全额补贴,但开展一次创业宣传活动补贴不能超过5000元,开展一次创业竞赛活动补贴不超过3万元。 第六条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条件、提供要件及补贴标准。 (一)申请条件 具有资质的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可以申请创业实训设备购置费补贴、软件及相关费用补贴等项支持。 (二)提供要件 1、创业培训(实训)基地资质证明; 2、一定时期内培训大学生人数、培训效果情况; 3、拟购置实训设备、拟开发或购置软件及相关费用预算明细; 4、拟用于培训工作的具体项目或内容及预期效果说明; 5、申请补贴报告、实际服务项目支出明细等。 (三)补贴额度 按照创业培训(实训)基地购置用于培训(实训)的设备、软件等购置费的50%予以补贴。 第七条 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申请条件、提供要件及补贴标准。 (一)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应往届大学生入创业园区及创业孵化基地,可按照入驻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数量、规模及实际减免缴费金额,申请场所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采暖费等项补贴(如创业园区及创业孵化基地没有对符合条件的入园创办企业大学生执行减免扶持政策,应将补贴直接发放给大学生创办企业)。并可根据创业带动就业情况申请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二)提供要件 1、入驻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数量、规模及带动就业人数证明、劳动合同等; 2、场所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支付凭证; 3、落实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减免缴费政策的人数、金额等。 (三)补贴标准 1、场所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采暖费的补贴标准:按照给予入驻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实际减免缴费金额,申请场所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采暖费等项补贴,确保入驻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企业享受第一、二年免费、第三年按50%缴费的优惠扶持政策。 2、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标准:根据实际带动符合条件的大行生就业情况确定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的奖励标准: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可一次性奖励2000元;带动10人以上就业的,可一次性奖励4000元;带动20人以上就业的,可一次性奖励1万元;带动30人以上就业的,可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三章 种子资金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各林业局(具体在劳动保障局)要设立指定的服务窗口开展受理种子资金申请一站式服务,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 第九条 由林业局劳动保障局牵头,组织科技科、财务科、教育局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评审组,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对资料齐全的申请对象每半年进行评审一次。 第十条 评审通过并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将相关材料上报总局评审领导小组审批(总局评审领导小组设在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审批后将补贴资金下拨到专项资金账户后,由受理申请的服务窗口及时告知申请人,财务科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卡(存折)或账户。 第四章 种子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种子资金扶持对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每年年度终了,要向林业局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由于因客观原因,创业项目承担人和单位对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使用进行调整及撤销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林业局劳动保障局、财务科、科技科和教育局评审组审查同意后执行;因运行不良或破产的创业项目,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林业局劳动保障局、财务科、科技科和教育局批准。上述资料由林业局劳动保障局负责汇总、归档备查。 第十三条 种子资金的使用应对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残疾人家庭和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对“互联网+”、旅游文化时尚产业、健康养老等服务业、绿色林副产品营销、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等创业项目,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降耗、出口创汇和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挪用专项扶持资金。对违规使用种子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林业局劳动保障局、财务科、科技科和教育局将视情节强制收回扶持资金,并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创业项目补贴评审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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