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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07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提高森工系统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快法治林区建设,特制定此制度。 一、 设立专职信息员。 为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报送等相关事宜。总局各局处、下属各林业局需设立专职信息员至少一人,报总局信息中心备案。如有人员变化及时通知信息中心。 二、 信息更新数量要求。 所发信息最长时间间隔不能超过一个月,每月发布信息总量不少于10条,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政务信息发布情况的统计日。 三、 保证信息质量。 为保证总局机关各部门、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信息发布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所有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需在总局内部办公网(OA)系统中填写“信息发布审批单”,经办公室保密办审核通过后由总局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四、 加强保密审查。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签订《保密责任书》,确保秘密文件不外泄。 五、 公开目录(指定部门负责)。 政务公开内容中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处)、人事信息(人事局)、规划计划(计划统计处)、资金管理、招投标(财务处)、应急管理(应急办)、会议报告(办公室)、政务文件(办公室)、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政务信息。 六、 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1、未设立专职信息员的单位或逾期不报,视为不设立政务信息员。年度政务公开考核为零分。 2、对总局机关各部门的考核,采取政务公开工作通报制每月月初通报,标准为“合格”与“不合格; 3对所属各林业局(厂、公司)和总局直属各单位考核,采取政务公开工作评分制,每年年终评分,标准为“0”分至“1”分。 七、此办法从规定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2017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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