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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森资〔2016〕1069号 | |
| 2017-12-26 | |
黑森资〔2016〕106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补偿费 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林管局、林业局,省林科院,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为加强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管理,结合我省国有重点林区实际,现就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大林区、一盘棋的思想意识 为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向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的转变,强化国有重点林区生态文明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统一规划、融合发展,各单位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必须树立大林区、一盘棋的思想,把全省国有重点林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结合林区转型发展、创新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林地保护管理。坚决杜绝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批而不建或拖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现象的发生。 二、统一占用林地补偿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要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增长、实现转型发展这个主题,统筹用于全省国有重点林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 (一)占用林地费用收取。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后,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材料齐全、符合使用林地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森工总局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二)占用林地费用上缴及返还。经国家林业局或森工总局审核同意的使用林地项目,由森工总局财务处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上缴国家林业局;对国家林业局未予审核同意的使用林地项目,由森工总局财务处将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一同退还项目建设单位。 (三)林地、林木补偿费的使用。经国家林业局或森工总局审核同意的使用林地项目,预交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由森工总局结合国有重点林区实际,根据森林经营单位森林资源和林地保护管理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用于林地保护管理、林地执法检查、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森林资源管护、生态脆弱区域治理等支出。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2016年12月29日 抄送:长岗实验林场,鹤北国有林管理分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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