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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森计〔2016〕1091号 | |
| 2017-02-21 | |
黑森计〔2016〕1091号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 使用林地、林木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各林管局、林业局,省林科院,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现将依据《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14〕14号)制定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2016年12月27日 抄送;省森林资源管理局,鹤北国有林管理分局,各森林调查规划设计院。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印发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按照《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国有重点林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14〕14号)关于“各市(地)、县(市)的林木补偿标准由所在市(地)政府(行署)制定。农垦、森工系统的林木补偿费标准分别由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制定。”的要求,制定本补偿标准。 本补偿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使用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范围内林地和砍伐林木补偿。 一、补偿范围 凡经依法批准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临时占用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林地、砍伐林木的,项目建设单位(个人)要按照以下规定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 二、补偿标准 (一)林地补偿标准。林地补偿适用《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具体标准执行市(地)政府(行署)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 工程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限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限为2年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给予补偿。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林地申请,提供有关补偿材料、缴纳补偿费。 (二)林木补偿标准。林木补偿标准以人工林为基准,根据林木胸径大小,按下列标准收取。 林木补偿标准 1.被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范围内,每平方米有多株高度在1.3米以下树木的,按1株计算。 2.天然林补偿费标准比照人工林提高20%。苗圃地苗木按每平方米150元补偿。 3.经济林补偿费标准按当地同类树种年直接经济价值与恢复同类树种整地、苗木、造林、管护等重置成本相加之和的3—5倍计算。 4.被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范围内林木,按照林木采伐和限额管理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由占用林地单位(个人)负责砍伐后,将砍伐林木交林木所有者。 三、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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