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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森劳〔2016〕996号 | |
| 2017-02-21 | |
黑森劳〔2016〕996号 关于加强森工林区劳动用工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及所属各林业局(厂、公司),总局各直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森工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更好服务森工改革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按照总局党委、总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森工林区实际,现就森工林区劳动用工管理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加强森工系统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将总局清查后确定的职工信息全部录入到《黑龙江省森工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人员全部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各单位要继续对录入人员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坚决杜绝借清查和人力资源信息录入工作之机,将不具备职工身份的人员纳入实名制数据管理系统中。2017年,总局劳动部门将会同人事、编办等有关部门对数据信息录入情况进行逐单位逐人核查,对全系统各单位录入情况进行分类评价和整体验收。 二、加强定岗定编定员管理工作 各企业要认真学习国家《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全面做好定岗定编定员工作。要根据天保工程任务量,施业区面积、森林管护,防火、检查等各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林区社会人口数量、职工数量,农林混居程度,社会公共服务量等要素,科学合理制定本林业局(本林区)各管理岗位、岗位定员等总体编制数量。对完全企业化运行的单位,用工量可由企业自行安排,但原则上不允许企业岗位人员向林区森林资源管理、社会管理等计时岗位流动。 1、对于山上林场(所),应依据施业区面积、人口、职工数量,农林混居程度,森林管护任务等实际需要确定管理和其他计时岗位人员和编制数量。 2、山下林业局机关管理部门管理岗位、技术岗位人员应依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岗位编制数量;山下费用单位要按其承担的工作量,社会公共服务(街道、社区、供热等)部门要按其承担的公共服务任务量核定岗位及定员编制。 各企业要依据岗位定编定员情况,相应制定配套的岗位责任制。不允许因人设岗,因人设事,因人扩编。 三、加强国有企业职工劳动用工管理 (一)全面冻结各单位人员。从现在起,各单位不允许人员调入。确需特殊岗位人员的,必须从实际出发按劳动法程序审批。 (二)各企业内部要严格控制山上人员向山下调转;严格控制计件岗位人员向计时岗位调转;严格控制生产岗位人员向管理岗位调转。一是严格计时职工管理。各企业要严格控制计时人员的数量,做到只减不增。二是严格控制生产一线的计件职工转为计时职工,制定切实有效的计时职工管理办法。三是加强计件职工工资管理。企业要以生产任务量和劳动定额完成,计算出用工总量。计件工资的人员原则上以企业在岗和下岗职工为主。当季节用工量较大使用临时工时,要制定详细的临时性、季节性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特别是按有关政策规定,完成好这类群体的工伤保险等用工单位义务。 (三)规范“挂名”职工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将已经接收的各类人员以挂名的形式存在于企业之中。现阶段,对已经在企业 的“挂名”职工,要明晰企业与其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与企业没有实质性劳动关系的挂名职工,企业不应承担其各种待遇(缴纳“五险一金”,报销包烧费等)。这类职工仍要继续挂名的,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费用(全额缴纳各项保险费);对于始终没有与企业有过任何劳动关系的挂名人员,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清理清退工作,今后不允许各单位再产生“挂名”职工。 (四)要加强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的管理。严格控制内部退养人员的数量,内部退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企业所在地上年最低工资标准。 (五)禁止新招收、录用人员为企业正式职工。对企业转型发展中需要的旅游、金融、网络营销三方面的特殊人才,企业要向总局提报报告或年度计划,总局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总局研究批准后方可履行工作程序。对于新招(录)用人员,要先签订1~3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内,经企业考核符合招(录)用条件的,再转为企业正式职工进行管理。 四、严格绥化林业高级技工学校生源管理 1、各森工企业要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从本企业多年和常年从事生产劳动,并现仍在岗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送,毕业后必须回到原选送岗位工作。 2、为绥化林业技工学校生存发展,技工校为林区社会培训技能人才,可面向社会招生,但要按照国家政策自主择业。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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