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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森营〔2017〕171号 | |
2017-12-26 | |
黑森营〔2017〕171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 森林抚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林管局,林业局、各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森林抚育管理,精准提高森林质量,提升森林生态功能,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总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抚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2017年3月29日
抄送:国家林业局驻省专员办,总局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印发
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抚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取得成效,根据国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林造发〔2014〕140号)及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总局第四次局长办公会议重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黑森总办〔2016〕38号)精神,结合森工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助项目管理。 包括:各级单位的组织管理、计划管理、作业设计管理、作业管理、资金管理、资源管理与成效监测、质量责任追究、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经营单位包括:各林业局(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所属直属实验林场、省林科院直属实验林场;实施单位为总局下达年度森林抚育计划中所列的单位;施工主体为与各单位或实施单位签订施工作业合同的专业队或承包人。 第四条 森林抚育原则。 森林抚育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工作中做好七个结合: (一)森林抚育与森林抚育规划相结合; (二)森林抚育与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相结合; (三)森林抚育与管护经营相结合; (四)森林抚育与林政资源管理相结合; (五)森林抚育与退耕还林相结合; (六)森林抚育与更新造林相结合; (七)森林抚育与劳动力现状相结合。 第五条 森林抚育技术标准,执行《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15)、《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及《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抚育技术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森林抚育项目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总局、林管局、林业局行政一把手负全责,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七条 各级森林经营单位都要成立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营林、资源、财务、计划、天保、劳动、人事等相关部门,下同)。办公室设在营林部门,营林局(科)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加强工作协调,强化统一管理。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强化责任,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森林抚育工作全面、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第八条 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全林区森林抚育经营工作。制定全林区森林经营规划、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并监督执行;研究制定林木采伐管理等森林经营相关政策;协调落实森林经营资金投入;审定落实生产建设任务;组织森林经营技术培训、督导、检查验收、成效监测和评比表彰等工作;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第九条 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每年一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并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涉及森林经营规划、方案、政策、生产计划、资金安排、采伐管理、检查监督、成效监测和评比表彰等重大问题,由组长主持会商审议并决策。 第十条 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拟定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制定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告计划执行情况;监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汇集森林经营相关政策、计划资金安排、采伐管理、检查验收、成效监测和评比表彰等重大问题的意见,报经组长同意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组织拟定森林经营相关文件,组织召开森林经营相关会议。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经济、生态文明的高度实施森林抚育,坚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领导,把森林培育好、森林资源经营好、解决部分职工群众就业目标落到实处。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开展森林抚育,确保森林抚育不出现半点差错。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总局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总局2016-2050森林经营规划,各林管局、林业局提报的森林经营规划、林区资源状况、林区人口和职工数量、劳动力现状、人工林面积、年度国家投资额度、上山苗木品种及数量、防火风险等级等情况,合理编制年度计划,年初提出各林业局森林抚育经营项目预分配建议指标,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提交领导小组商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由省财政厅和总局联合于每年初下达当年森林抚育补贴任务和补助资金计划。各林业局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总局年度计划分解下达林业局森林抚育任务和资金计划指标,报总局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总局计划任务,各单位及时编制调整林业局级森林抚育施方案,经总局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备案存档。 第十五条 森林抚育年度计划实行分批下达制。每年初,预留全年总任务量的40%作为调控指标,总局将根据各单位森林抚育作业进度和质量调控森林抚育任务安排。森林抚育质量责任要落实到责任人,通过事中督查和事后年度检查验收,对考评不合格、作业设计和作业质量差、超出生产能力的单位将及时调减森林抚育任务和资金计划,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全年森林抚育任务。 第四章 作业设计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批复的年度森林抚育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委托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各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作业设计指导和质量验收,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林调队管理部门、设计单位、质检人员及设计人员要对设计质量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总局将及时跟踪检查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质量。 第十七条 森林抚育调查要按照“先急后缓、远近结合,先人工林、后天然林,先商品林、后公益林,突出重点、集中连片、促进就业、支持改革、鼓励先进、自愿和公开”的原则合理安排森林抚育调查任务。特别是要优先安排红松人工林的调查设计。 第十八条 作业设计编制。要根据森林抚育规定编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文件。作业设计必须实行现地调查设计。设计时使用最新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区划资料和成果,小班范围控制点要标注GPS坐标,科学确定抚育面积和方式方法。 第十九条 坚决禁止虚假设计和重复作业等问题。天然林设计不准以出材或林副产品为目的。单层林郁闭度0.8或复层林郁闭度0.7以下的林分不能设计抚育间伐方式。森林抚育要以人工林为主、天然林为辅,突出抚育补植,补植要以乡土珍贵经济树种为主,坚决杜绝在过密林分设计补植和单纯割灌抚育方式。生态脆弱的阳陡坡、跳石塘,沿河和沿湖岸边的林分,国家一级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不能设计森林抚育。要按照抚育施工程序,科学核算每道工序的成本,实事求是地做好成本预算设计。 第二十条 为确保按时完成年度森林抚育任务,要比照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量的60%提前调查设计,做好下一年森林抚育作业的储备工作。作业设计要在开始作业前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工作。根据季节变化特点提前进行踏查和调查,合理安排年度森林抚育任务,春季的抚育补植设计要于每年4月份前完成调查设计审批工作,不误林时,顶浆植苗。要充分利用春、秋季农闲时节,及时进行调查设计和森林抚育作业。 第二十一条 作业设计由林业局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初审,按要求提供质检报告和相关资料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审批,并报总局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业设计要先检查后审批,审批方式实行现地审批和网上审批相结合的办法,审批文件必须有审批人签字和审批时间。 第二十二条 作业设计审批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原设计部门重新修改合格后,报请审批单位重新审批后方可实施。没有作业设计和作业设计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 总局和林管局将继续加大事中和事后监管力度,对各单位作业设计质量进行全面抽查,依据有关办法进行科学考评,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依规进行通报,将作业设计质量与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分配挂钩,对森林抚育计划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要树立保护生态第一的意识,使森林越长越好,要站在全局层面,从讲生态、讲政治、讲文明的高度,本着为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森林抚育作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单位、施工单位按隶属关系层层签订森林抚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抚育项目要进行公开公示,实施单位要与施工作业主体签订施工作业合同,合同内容,依据作业设计明确作业地点、面积、抚育方式、开工时间与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合同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必须由林区职工家属参与森林抚育作业,不得擅自转包作业合同,不能雇用外围人员作业。 要积极与森林管护、林下经济、森林防火、资源管理等活动有机结合,合理安排抚育生产。优先安排退耕还林户、造林大户进行抚育作业。 第二十七条 施工前,要搞好岗位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关键岗位要持证上岗。各级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分级负责组织抚育管理、调查设计和施工作业等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设计审批、安全、打号、检尺、质检等关键岗位要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要做好森林抚育作业示范林建设,林业局要由森林抚育经营技术人员现场操作示范,作业者全部掌握技术要领后,再全面开展施工。营林部门要根据上级批复的作业设计及时督促、认真组织施工。对抚育作业,要实行工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期间,林业局要派驻抚育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分片包点,林场(所)要派技术人员跟班作业,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段工序作业结束后,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做好原始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条 严格保护经济植物,作业时要加强对经济植物的保护管理,按照沟系经营原则,抚育完成一沟,立即实施封禁管护。 第三十一条 实行依事定责,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森林抚育质量管理体系。每个施工作业主体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现地指导,主要从事施工作业打号、间伐、出材登记等质量监督工作。做好伐区拨交、山场检尺、木材运输管理。对作业质量不合格的,技术人员有权终止抚育作业,并提出返工整改建议。 第三十二条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和作业质量实行总局(林管局)和林业局两级检查验收制。检查验收后要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并保留原始记录。 林场(所)作业完成后,由林业局依据《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组织作业质量自查工作,并向总局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局级自查工作报告,同时,向总局提出省级核查验收申请。 总局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抚育省级核查验收工作,并向国家林业局上报省级核查验收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森林抚育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97号)及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强化审计监督。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实施单位,按照《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相关办法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森林抚育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森工林区天保工程实施范围内开展森林抚育所发生费用支出的补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补贴。主要用于森林抚育相关的间伐、修枝、除草、割灌、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临时工棚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费用支出和森林调查的劳务用工支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局级以上费用支出。 第三十六条 各实施单位要加强对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坚持“谁实施、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明确实施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单位法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严格检查及监督。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不得虚列、预列、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编报假决算。 第三十七条 上级财务部门、各级审计部门要随时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资源管理与成效监测 第三十八条 森林抚育工作要严格执行森林资源管理、项目建设管理的国家和省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弄虚作假,自觉接受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林业资金稽查监管部门对抚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 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根据年初省财政厅、总局下达的森林抚育补助计划和总局“十三五”森林采伐限额及资源状况合理安排各林业局年度森林抚育采伐限额指标。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认真做好采伐限额和采伐作业的公示工作,严禁无证、越界、超限额、超强度采伐,严禁采伐珍稀濒危树木和砍伐有培育价值的幼苗幼树。 第四十一条 各森林抚育监测单位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方式、区域分布等情况,根据总局相关成效监测实施方案要求,依托科技支撑单位积极做好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重点监测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灌草、森林碳汇变化以及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总结出有效、实用的森林抚育技术模式和管理模式。 第四十二条 成效评估。承担抚育成效监测工作的单位按程序定期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效评估。
第八章 质量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为加强森林抚育工作管理,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成效,总局实行森林抚育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森林抚育工作中违反国家、省级有关森林抚育规程、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森林抚育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在森林抚育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国家级一级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进行抚育的; (二)没有作业设计或作业设计没有审批进行作业的; (三)抚育作业质量不合格的; (四)虚报作业面积,套取国家资金的; (五)以取材为目的,破坏森林资源尚不构成违法立案标准的; (六)省级核查验收或国家抽查不合格的; (七)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后果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四十五条 作业设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设计资质不符合规定或转包设计合同的; (二)不到现地调查编造设计的; (三)抚育对象选择不合理的; (四)抚育方式设计错误的; (五)调查数据与现地严重不符的; (六)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得分没有达到85分的; (七)因设计质量问题,导致施工作业拖后或出现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六条 森林抚育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审批等出现严重错误的,应追究审批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分没有达到85分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实施单位作业区负责人责任: (一)改变作业地点的; (二)改变抚育方式的; (三)越界、无证、国家一级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的; (四)砍伐有培育价值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和经济植物的。 第四十八条 施工作业人员躲避监督,擅自、违规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施工作业主体负责人及作业人员责任。 第四十九条 检查验收工作弄虚作假的,追究承担验收工作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森林抚育有关规定,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影响、后果程度,负责实施责任追究,构成违纪按党纪政纪处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息档案 第五十一条为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抚育补助任务作业进展情况,规范森林抚育经营动态信息管理,总局实行森林抚育经营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并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作为表彰奖励依据。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营林部门要明确一名信息员,按照有关信息报送要求将森林抚育经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森林抚育补助作业进度情况适时进行报告。 第五十三条 为记载森林抚育经营历史,考评森林抚育经营绩效,确保森林抚育经营项目的连续性、可比性和示范带动效果,要及时建立森林抚育经营档案。 第五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建立健全档案制度,配齐设施设备,明确专人负责,专库进行管理,并实行电子数字化管理。 第五十五条 森林抚育经营档案包括可研报告、实施方案、组织管理、领导讲话、工作文件、任务下达、作业设计及审批文件、施工作业、林木采伐许可证、承包合同、检查验收、财务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文件、图表和相关电子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分类分级进行保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林业局森林抚育经营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局森林抚育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局森林抚育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抵触时,以国家和省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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