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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森规〔2017〕5号 | |
2017-12-26 | |
黑森规〔2017〕5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系统中小学校 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及所属各林业局、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现将《黑龙江省森工系统所属中小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2017年9月1日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印发
黑龙江省森工系统所属 中小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的要求,为更好的做好中小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森工系统实际情况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以下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三江”林区各林业局、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所属各中小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中小学校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的岗位设置管理。 第三章 岗位类别设置 第四条 各中小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五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科学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七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实际需要。 第八条 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以编制内已聘任人员为基本依据,并根据岗位结构比例,试行动态管理。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普通高中、初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不得超过15%。普通小学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其他岗位不得超过10%。 第四章 岗位等级设置 第九条 根据森工实际,管理岗位分为四个等级, 即七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行的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七级到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正高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副高级五至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八级至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五章 岗位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有的领导级别执行。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及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敬业爱岗,严于律己。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有的技术等级执行。 第六章 岗位设置的审核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岗位设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3)各林业局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并报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人事局核准; 第二十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兑现工资的依据。 第七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行进行岗位聘用工作。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在岗位聘用时,要坚持“一人一岗”的原则,要杜绝有合格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出现“一人多岗”“有岗不聘”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 首次进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的人员比例,不得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对于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在通知本人应聘的基础上,对拒不应聘和无法应聘的,应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辞聘。 第二十四条 聘上岗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总局人事局审核。 第二十五条 经总局人事局审核后,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二十六条 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及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应的人事关系,兑现工资待遇。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及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连续两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在下一聘期降级聘用。 第二十九条 下一聘期中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岗位条件,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原则上教师岗位应由主体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竞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由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竞聘。 第三十条 教职工在聘期内如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相应的岗位设置应及时调整,并报林业局人事部门进行审核,报总局人事局核准,兑现相应岗位工资待遇。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林业局人事部门作为中小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 岗位设置工作是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岗位设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维护好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三条 各林业局和中小学校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要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人部发〔2010〕132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黑人保发〔2010〕80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黑人保发〔2010〕81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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