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前位置:首页 -> 企务 -> 信息公开 -> 部门文件 |
黑森外〔2017〕312号 | |
2017-12-26 | |
黑森外〔2017〕312号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 系统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及所属各企事业单位,总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2017年6月1日
抄送:总局机关各部门。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印发
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暂行管理办法 (2017年6月1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利,规范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及《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结合森工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曾经在国外定居的林区居民,或申请来林区回国定居的华侨申请确认其归侨身份;在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内有居住地﹑并有当地正式户口的居民申请确认侨眷身份。 第三条 华侨、归侨、侨眷的概念 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归侨身份认定 申请人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归侨。 (一)申请人曾经在国外定居,现具有林区常住户口(有关在国外定居的认定详见国家有关规定); (二)申请人出生在国外的,出生时其父母一方已经具有华侨身份或者本人取得国外合法居留权并持中国护照入境的。 第五条 归侨身份确认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系未成年人或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除了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黑龙江省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外籍华人亲属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申请人近期正面一寸免冠照片;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四)申请人回国时所持的中国护照或其他入境证件; (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申请人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相关材料; (六)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的书面承若书。 第七条 侨眷身份认定 (一)华侨华人在国内的眷属申请确认侨眷身份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华侨华人定居国外的有效定居证明(一般指绿卡、国外身份证、外国护照、登陆证等)复印件; 5、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无固定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辖区派出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6、申请人户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申请人签名的申请确认侨眷身份书面申请书; 8、按要求正确填写完整的申请登记表。 (二)已有归侨侨眷证,其符合条件的亲属或子女办理侨眷证需提供的材料: 1、已持有的归侨侨眷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与归侨证﹑侨眷证持有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此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辖区派出所出具; 4、按要求填写完整的《登记表》。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 申请人准备书面申请和国内外证明材料; 2、 申请人到林业局侨务部门领取登记表,填好后,回本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盖章并签署意见; 3、 申请人向林业局主管侨务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内外证明材料及登记表; 4、 4、林业局主管侨务工作的部门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5、林业局侨务部门向总局侨办提交相关材料; 6、总局侨办审核国内外证明材料; 7、总局侨办接到证明材料后,在一周内完成审定工作,签发《归侨侨眷身份证》,通知本人领取; 8、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总局侨办领取《归侨侨眷身份证》。 第九条 办结时限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所有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总局侨办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收费标准 免费为归侨侨眷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证》。 第十一条 《归侨侨眷身份证》的补发 《归侨侨眷身分证》损毁或遗失,总局侨办受理归侨﹑侨眷提出补发的申请。 第十二条 侨眷关系的转出 归侨、侨眷关系迁出本辖区的,总局侨办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办证地点 《归侨侨眷身份证》办理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侨务办公室。
附件:《黑龙江省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外籍华人亲属登记表》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办 咨询监督电话:0451-82622425 邮箱:sgzwgk@126.com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黑ICP备:0500220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