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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财政预算单位经费管理办法 | |
2017-09-08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总局8月12日、9月19日党委扩大会议和第四次局长办公室会议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总局所属预算单位的财政经费管理,加强资金监控,严肃财经纪律,防范财务风险,强化财政经费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执行的约束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所属财政预算单位,包括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差额预算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在内的总局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三级预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的原则 1、分级负责,分口把关原则。实行一级预算单位管理所属二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管理所属三级预算单位的分级管理。各单位领导负责制,财务分口把关。 2、“零基预算”原则。打破上年基数,每年重新核定经费。 3、分类分档和定额管理原则,即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按定额的商品和服务支出按单位分类分档定额标准、项目支出按轻重缓急和财力可能核定。 4、“综合财政预算”原则,即预算内外财力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先吃饭,后建设”原则,预算支出首先确保基本支出,其他支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 5、“收支平衡”原则,即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经费 第四条 基本支出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五条 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其中: (一)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普调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公务员奖励、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指临时工工资)。 工资性支出:按照上年年底工资表实际发生额核定经费。 社会保障缴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在职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单位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比例进行核定;大额医疗费按照每人每年36元核定。公务员医疗补助核定:行政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公务员补助,按照所在地标准核定。离休人员医疗标准分红军时期离休干部、抗战时期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离休干部享受不同的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以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年终一次性奖金、提租补贴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缴交比例核定。 基本养老保险。以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年终一次性奖金、提租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缴交比例核定。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核算单位临时工工资,按在职职工年人均350元核定。 (二)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金支出、生活补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提租补贴支出、采暖补贴支出和其他补助支出。 离退休费:按照上年年底工资表实际发生额核定经费。 抚恤金:按照单位性质分行政和事业单位核定。行政单位按照20倍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再加上40个月基本工资核定;事业单位按照20个月基本工资核定。丧葬费按每人4000元核定。 生活补助支出包括遗属生活补助和非编制人员补助。遗属生活补助按单位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非编制人员补助支出反映劳教、收养、收容等人员的生活补助支出。 住房公积金支出:以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年终一次性奖金、提租补贴为基数,按照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核定。 提租补贴:以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年终一次性奖金为基数,按照提租补贴比例核定。 采暖补贴支出:核算在职和离退休职工住房采暖补贴。实行明补的单位,按照单位职工职级或级别享受的标准来核定补贴费用并一次性发放;实暗补的单位,按照单位职工职务职称应核定的使用面积和实际使用面积取最小者,和所在地每平米收费标准及单位负担比例来核定补贴费用,并需要提供取暖交费发票来核销费用。 其他补助支出:核算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全部职工年人均30元核定。 第六条 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离退休公用支出和职工体检费支出。此项费用是按照单位定额标准自动生成的费用。 (一)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手续费、办公水费、办公电费、电梯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办公用房取暖费、专用房屋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一般维修费、专用房屋维修费、电梯维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预留机动经费、空编奖励费。 办公费:核算单位购买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 手续费:核算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办公水电:核算单位正常办公需要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电费(照明用电、办公设备用电)。 电梯电费:核算为维持电梯运转需要的电费 邮寄费:核算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用品的邮寄费用。 电话通讯费:核算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 办公用房取暖费:核算单位办公用房取暖燃料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工资。 专用房屋取暖费:核算学校的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学楼、医院病房等房屋取暖费。 物业管理费:核算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离退休人员宿舍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国内差旅费:核算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般维修费:核算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 专用房屋维修费:核算学校的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学楼、医院病房等房屋维修费。 电梯维修费:核算维修电梯需要支付的费用。 培训费:核算单位各类培训和参培支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工会经费:核算单位职工为教育、文体、宣传活动发生的支出,或培训干部等发生的支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福利费:核算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按照在职职工年人均60元核定费用。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核算车改单位的保留车辆和未车改单位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 其他交通费用:核算车改单位的参改人员的公务交通补贴费用。 预留机动经费:核算年度预算执行中支付的增人增资、目标奖等不可预见的人员经费。按照单位公务费的4%核定。 空编奖励费:核算行政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空编人员应核定的公用经费。按照空编人员的50%和一般工作人员公务费标准核定。 (二)离退休公用支出:包括离休人员特需费、离休人员公用经费、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离休人员特需费:核算给离休人员补助费,年人均500元核定。 离休人员公用经费:指发放给离休人员或者支出老干部机关活动经费。 (三)职工体检费支出:核算单位在职和离退休职工体检支出,按年人均800元核定。 第七条 基本支出审批流程: 1、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先由预算单位申报基础信息表(单位基本情况表、单位基本数字表、工资表、遗属生活表、死亡人员表、职工住宅取暖表、车辆情况表)。 2、由总局财务处根据单位提供的所有报表依据进行初审,再上报省财政由预算编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再由省财政预算软件生成各项支出费用。 3、待总局部门预算批复后,经费指标自动导入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中。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经费 第八条 项目支出经费做好三年项目支出滚动规划,按照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和履行职能需要统筹考虑支出规划。项目类别包括:按项目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按项目管理的各类人员补助支出、住房货币化补贴、其他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一)按项目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专用水费、专用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专用房屋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一般维修费、专用房屋维修费、专用设备维修费、网络运行维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购买服务、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税金附加费等。以上费用为单位定额商品服务支出不能满足单位的正常运转情况下,按照轻重缓急和省财政财力允许情况下予以核定费用。 (二)按项目管理的各类人员补助支出:核算未纳入单位基本支出的各类人员补助支出。如公安干警加班补贴、航站观察员待遇等,按照实际人员补发名册和省人事厅审批单进行核定。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核算单位支付的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审定后纳入预算管理。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构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等。以上费用按照轻重缓急和财政资金财力允许情况下予以核定费用。 (五)基本建设支出:反映省发改委集中安排的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土地和无形资产,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发生的支出。 (六)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核算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如税金、经营成本等。 (七)债务还本付息支出:核算事业单位用于偿还各类贷款本金、利息方面的支出。包括债务还本支出和债务付息支出。 第九条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按项目管理商品服务支出中列支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比上年只减不增,无预算或超预算不能列支“三公”经费。 第十条 杜绝支出项目之间相互挤占挪用、串项使用、虚列支出、超支挂帐的情况发生,如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变更支出项目的,可以进行调整预算的经济科目后再支出此项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要专款专用,在帐簿中每一个专项支出都要单独设帐页反映,不能和基本支出合并反映。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严格履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编报政府采购项目支出预算,经省政府采购办或当地财政的政府采购办审批后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 审批流程: (一)按项目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按项目管理的各类人员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由预算单位按照工作轻重缓急的需要申报各项费用。 1、由总局财务处具体工作人员将这几项支出总额进行汇总,由总局财务处主管处长进行初审合理性,然后上报总局财务处处长拿出初步意见。 2、由总局财务处长上报总局主管领导和总局主要领导进行确定预算单位专项核拨数,然后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处进行请示协商。 3、由省财政厅农业处下达专项的控制数,再由总局财务处处长向总局主管领导和总局主要领导报告,最后在控制数内,按照总局领导确定的分配方案由总局财务处下达给预算单位。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出 1、由预算单位填报住房货币化补贴人员表。 2、上报省住房管理中心审核。 3、审核通过后,上报省财政厅综合处,填报相关软件。 3、由省财政厅预算处根据综合处软件提供的支出金额,下达给预算单位,再由预算单位编进年度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出预算。 (三)事业单位经营支出 1、有经营性质的预算单位根据账上实际发生数,填报经营支出预算。 2、由总局财务处审核,原则按省财政厅农业处相关规定,经营支出不超过经营收入数,经营支出成本按经营收入的40%核定。由财务处主管处长初审后报请财务处处长,再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处审批。 (四)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由预算单位按照单位的自有资金来源来编报支出预算,财政经费不安排此项费用。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库包括三年滚动项目的编报,2016年需要编报2017-2019年的财政项目规划。包括行政事业性项目和省级重点项目。行政事业性项目按照行业领域发展和履行职能需要,统筹考虑各项收入来源,合理测算分年支出需求。省级重点项目是经省政府审定的项目才能编报到项目库里面。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经总局财务处主管处长和处长严格评审、论证后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处,由省财政厅农业处审核后纳入省财政部门预算三年滚动项目库。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年度预算批复后,各单位在省财政厅结转下年度项目库基础上,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包括项目基本信息表、项目明细表、 项目附件。项目基本信息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功能科目、项目类型、立项依据、项目内容。项目明细表包括支出预算、资金来源、政府采购预算表、项目附件反映项目基本情况、立项依据、用途资金构成。 第五章 收入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预算反映单位各项收入情况。包括经费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罚没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经费拨款:财政核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根据单位职能部门收取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缴入国库后,由财政核拨给单位。 专项收入:单位职能部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费、广告收入等。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经营使用处置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出租出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对外投资收入、利息收入。 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收取的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罚没收入:有行政处罚执法权限部门收取的罚没资金。 财政专户资金: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 取得的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规定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八条 收入预算的审批流程 1、经费拨款:由省财政厅审批下达正式预算拨款指标。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项收入、基金收入。(1)由预算单位收取费用后全额缴入国库,编报年度收入预算。(2)由总局财务处工作人员根据账上实际收入数审核,经总局财务处主管处长和处长审核,经总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非税处审核。(3)审核通过后由省财政厅预算处将指标核拨给单位零余额账户使用。 3、财政专户资金。(1)由预算单位收取并缴入财政专户,编报年度收入预算。(2)由总局财务处工作人员根据省财政厅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原则审核收入数,经总局财务处主管处长和处长审核,经总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非税处审核。(3)审核通过后由省财政厅预算处将指标核拨给单位零余额账户使用。 4、事业收入:(1)指总局资源局系统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不需要缴入国库,编报年度事业收入支出预算。(2)由总局财务处工作人员根据省财政厅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原则审核收入数,经总局财务处主管处长和处长审核,经总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非税处审核。(3)审核通过后由省财政厅预算处下达收入支出预算指标。(4)由单位在老账户中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进行核算支出。 5、事业单位经营收入:(1)预算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不需要缴入国库,编报年度经营收入支出预算。(2)由总局财务处工作人员按照省财政厅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经营成本按收入的40%列支的原则审核收入数,经总局财务处主管处长和处长审核,经总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非税处审核。(3)审核通过后由省财政厅预算处下达经营收入支出预算指标。(4)由单位在老账户中按照批复的经营支出预算进行核算支出。 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预算单位按照实际发生数编报预算。不需要审批,由财政厅直接下达给预算单位。 罚没收入:(1)有行政处罚执法权限的单位收取罚没款项需要缴入国库,编报年度罚没收入预算。(2)由总局财务处资金组根据预算单位上缴到总局过渡户的罚没收入数进行汇总上缴财政厅,经财务处处长审核,经总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编报罚没收入预算。(3)由省财政非税处审核,省财政厅预算处根据年末实际入库数核拨给总局财务处零余额账户罚没经费指标。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事业收入、事业经营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利息收入等必须全额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实现非税收入认定、预算编制、统一收缴的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中,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超收的,不再返还单位安排支出,全部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建立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制度,当年“三公”经费结余收归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以上资金收归预算。 第六章 内控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总局所属财政预算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机制,实施森工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基础性评价,由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 总局根据所属财政预算单位的经费执行情况以及资金管理情况作出绩效评价,按照省财政绩效评价规定每年终给予适当的评分,供下年度预算指标核定的考核参照。 第二十四条 总局对财政预算单位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问效。各预算单位要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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