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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关于加强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 |
2017-09-08 | |
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及所属林业局(厂、公司),总局各直属企业: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并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本通知所称银行账户,是指银行为企业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三、企业按规定可在银行设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账户、零余额账户等,按规定办理现金存取及转账结算业务。 四、企业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必须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 五、企业同一类资金只能设立一个银行账户,不准设立多户。 六、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每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七、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同一个金融机构的同一个营业网点只能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八、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九、企业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必须从严控制。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十、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十一、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十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十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十四、银行账户的开立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并经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向森工总局财务部门报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五、企业因名称、法人、住址变更发生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由企业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上报总局财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六、企业,不得开立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银行账户,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撤销都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十七、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企业应按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十八、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时,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全国性的、信誉和服务良好的银行。 十九、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二十、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二十一、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企业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十二、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二十三、专用存款账户(天保资金账户、其他财政性资金账户、基本建设资金账户等)用于办理其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二十四、零余额账户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程序:根据财政批复预算和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指令,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用款单位账户。 二十五、企业应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须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按照规定,正确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销户、年检等手续,建立健全本企业的账户管理档案。 二十六、银行账户结算票据和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管使用,做到相互制约,保证账户及资金安全。 二十七、银行网银U盾要实行财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双人管理,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二十八、企业要严格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和担保专用章应分别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或确立印章使用的鉴别方式,明确印章保管人员的责任,如印章保管人员更换时,需要相应启用新的印章时应及时报告变更。 二十九、银行账户管理人员要保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信息。 三十、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对企业银行账户进行检查清理,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作用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撤销。 三十一、企业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银行账户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通知的规定,做好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三十二、银行账户只供本企业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任何企业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三十三、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严禁以下行为: (一)未经总局财务部门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二)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信息资料。 (三)未按规定认真清理和及时撤销不需使用的账户。 (四)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小金库”账外经营活动。 (五)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六)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七)未经总局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八)未妥善保管财务印鉴、U盾和重要空白凭证。 (九)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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