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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内部管理费 单位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2017-09-08 | |
总局各管理费拨款单位: 经总局2016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将《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内部管理费单位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2017年1月16日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印发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内部管理费单位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完善总局内部管理费单位经费管理决策机制,健全和规范总局管理费单位经费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及总局编委批准经费渠道为内部管理费经费开支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的依据原则 1、分级负责,分口把关原则。总局负责所有管理费单位经费编制管理工作。实行各单位领导负责制,财务分级把关。 2、经费预算采取“零基预算”原则。打破上年基数,每年重新核定经费。 3、保证重点预算原则,经费预算重点保障各类人员性经费支出。 4、收支平衡原则,即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二章 经费预算安排 第四条 总局内部管理费单位经费预算的核定:总局负责在上年年底前核定下年年度内部管理费单位经费预算,年度预算实行刚性经费支出和弹性经费支出分别核定,年度预算中刚性经费支出核定到各管理费单位,年度预算中弹性经费预算核定在总局本级。 第五条 刚性经费预算补助根据省及总局编制文件规定的经费补助方式,具体分为:全额拨款内部管理费单位和差额拨款内部管理费单位。全额拨款内部管理费单位按照100%核定各单位刚性经费预算,差额拨款内部管理费单位在职人员按照0-50%核定各单位刚性经费预算,差额单位离退休人员按照50%-100%核定各单位刚性经费预算。 第六条 刚性支出经费预算编制实行部门联合审查编制制度。 先由各管理费单位提供下年预算编制人数,总局编委审核确认编制下年预算编制人数及人员名单,总局人事局根据总局编委审核后的人员编制名单审核下年预算应发工资总额,在编不在岗人员不核定下年工资等人员经费,长期病假人员按规定比例核定工资等人员经费,财务处按照总局编委审查确认后的人员名单及总局人事局审核确认后的应发工资总额,核定下年预算在职工资、津补贴、离退休费及相关的人员经费,按照人事局审批件核定死亡人员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按照人事局审核的享受遗属补助名单和标准核定遗属生活补助经费。 第七条 下一年度管理费单位运行中出现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发生死亡情况,停发死亡人员下月工资、停交医疗保险费等相关经费,剩余经费调减年度经费收回总局。 第八条 刚性经费预算包括:在职人员工资津贴、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金、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其它交通费(已车改单位在职职工公务交通补贴)、职工采暖补贴、体检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离退人员离退休费、退休医疗保险、退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离休人员特需费、离休人员公用经费、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离退休职工体检费、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遗属生活补助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水电费。 1、在职人员工资津贴:指在职职工基本工资和在职职工津贴补贴。 2、提租补贴:指按工资比例提取的住房提租补贴。 3、住房公积金:指单位按工资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所在地规定标准低于7%的,按7%执行;高于7%的,按单位所在地规定标准执行。 4、养老金:指单位按工资比例提取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5、职业年金:指单位按工资比例提取缴纳的职业年金。 6、基本医疗保险:指预算单位所在地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 7、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指单位负担的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按预算单位所在地规定标准执行。 8、公务员医疗补助: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人员按工资比例提取缴纳人员医疗补助经费。 9、其它交通费:指参公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按照单位参改人员人数、职级和所在地规定的补贴标准核定。 10、职工采暖补贴:指按使用面积计算的单位所在地职工住宅取暖费标准。行政职务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正厅级干部100m 2;副厅级干部90m 2;正处级80m2;副处级70m2;正科级60m2;副科级50m2;办事员48m2。技术职称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90m2;副高级职称70m2;中级职称60m2;初级职称50m2;无职称48m2。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70m2;技师60m2;高、中级工50m2;普通工和初级工48m2。 11、体检费:包括在职人员体检费和离退休人员体检费,按照年人均800元核定。 12、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按照单位应享受职工年人均60元核定。 13、离退人员离退休费:包括基本离退休费和按离退休政策规定加发的离退休费。按有关文件规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退休老工人加发1-3个月离退休费作为生活补贴。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加发三个月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加发两个半月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加发两个月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加发一个月离休费。 14、离休人员特需费:指按照文件规定补助给离休人员年人均500元的特别补助费。 15、离休人员公用经费:指发放给离休人员或老干部机关的活动费,厅级、处级和处以下离休人员分别按年人均1200元、1000元和800元核定。 16、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指发放给退休人员(含离职退养人员)或老干部机关的活动费,厅级、处级(含处级)以下退休人员分别按年人均800元和400元核定。 17、抚恤金:按规定开支的烈士家属、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 18、丧葬补助:指单位支付给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死亡人员丧葬费为4000元。 19、遗属生活补助:指符合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省里有关文件规定,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按单位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20、办公用房取暖费:按照单位上年实际支出核定。 21、办公水电费:按照单位上年实际支出核定。 第九条 弹性经费预算包括:办公费、手续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房屋取暖费、物业费、差旅费、维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印刷费、咨询费、网络运行维护费、租赁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被装购置费、会议费、税金及附加费用、离休人员医药费、其他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弹性经费预算由总局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统一研究、核定弹性经费预算。各内部管理费单位需要发生弹性支出时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局主管领导审核再由总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追加弹性经费预算,在总局核算中心报账制的单位统一在核算中心追加弹性经费预算。 弹性经费支出管理按照总局公用经费核算和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经费拨付方式:确定内部管理费各单位年度刚性经费预算后,按照月份拨付内部管理费各单位经费拨款。弹性经费实行报告制度,下拨弹性经费时,必须按照总局领导审批件进行拨付资金,对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拨付到内部管理费各单位,对在核算中心报账制的单位统一拨付到核算中心。 各单位弹性经费发生的实际支出小于领导审批金额时,要求将剩余部分上交总局财务处管理。刚性经费支出和弹性经费支出不允许串项使用、一事一议的弹性经费支出要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允许串项使用。 第十一条 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内部管理费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新增天保)、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新增天保):由总局财务处上报预算后,由财政核拨给管理费事业单位的财政新增天保资金。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内部管理费单位经营使用处置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出租出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对外投资收入、利息收入。 财政专户资金:内部管理费单位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如电大招生学费收入。 事业收入:内部管理费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医院收入。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内部管理费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内部管理费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如总局财务处下拨给各单位的管理费资金收入。 其他收入:内部管理费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规定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的审批流程 (一)财政拨款(新增天保):由总局财务处负责审核、汇总内部管理费单位上报的刚性支出和弹性支出预算后,经总局主管领导和总局领导的批准后,上报省财政厅审定,再由省财政厅核拨给内部管理费单位的财政新增天保资金。 (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项收入、基金收入。 1、由内部管理费单位收取费用后全额缴入总局财务处。 2、各单位实际发生支出时需要向总局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领导和总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再拨付给单位使用该项资金。 3、出租出借收入要严格执行合同制度。租金应是一年一收,当年收入必须全部上缴总局财务处,重大合同、长期合同须经总局批准,必须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实行合同档案管理办法。 (三) 财政专户资金。 1、内部管理费单位(牡丹江林区广播电大、松花江林区广播电大)收取并缴入财政专户,编报年度收入预算。 2、由总局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原则审核收入数,经总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非税处审核。 3、审核通过后由省财政厅预算处将指标核拨给内部管理费单位使用用于补充管理费经费开支不足。 (四) 事业收入。 1、指省森工总医院、兴城林业疗养院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不需要缴入总局财务处账户统一管理,需要编报年度事业收入支出预算。用于本单位的经费支出,按比例适当抵减财政拨款(新增天保)。 (五)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1、内部管理费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不需要缴入总局财务处,需要编报年度经营收入支出预算。 2、内部管理费单位要积极开展创收活动,千方百计增加单位收入。对创收经营性资金的单位将收入纳入单位账簿统一核算,经总局批准后,统一用于平衡本单位的经费支出,适当抵减财政拨款(新增天保)。 (六)上级补助收入:内部管理费单位根据实际支出需求,向总局领导申请经费,由总局财务处负责审查后提出建议,经总局批准后,下达给各单位的经费指标。 第十三条 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建立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制度。 1、对当年“三公”经费结余收归总局财务处账户统一管理,对连续结转两年以上资金收归总局财务处账户统一管理。 2、对有结余的内部管理费单位,要具体分析管理或者财政天保资金和管理费资金基数核定过多的原因。对有结余资金的单位统筹考虑下一年度核定内部管理费经费预算收支。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工资支出管理 内部管理费单位人员工资根据政、事、企机构性质设置,根据总局人事局对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性质单位计时岗位进行细化、分类确定岗位工资。对单位性质为除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转型逐渐向企业化管理靠拢,对职能不饱和的岗位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实行多创收多开支,不创收少开支的原则。逐渐实行总局统一的企业化工资标准和工资结构制度。 各单位严格执行到岗考勤制度,对病事假、无故不上班人员执行按规定扣发工资制度。 第十五条 “三公”经费管理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弹性支出中列支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比上年只减不增,无总局领导审批,不能发生“三公”经费支出。“三公”经费支出实行季报制度,即每季度各单位上报总局“三公”经费执行情况,和预算对比“三公”经费支出增减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和维修资金管理 内部管理费单位要加强建设和维修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和维修项目审批结算程序。先由项目单位提出工程项目需求,经总局主管领导和总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立项,单位在执行建设和维修项目时,必须先有工程预算,预算审核通过后才能施工,工程建设大宗物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履行采购手续。资金按照进度拨付,工程完工后要进行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作为项目工程财务核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余额管理 内部管理费单位自有资金余额较多的在留足周转金后,全部上缴总局财务处统一管理,作为总局向事业单位借款处理。财政天保资金由总局统一安排在指定银行开户,充分发挥存量资金作用。 第四章 建立内控制度 第十八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费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各管理费单位要出台本单位内控基础性评价工作方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的责任主体。 第十九条 总局根据所属预算单位的经费执行情况以及资金管理情况作出绩效评价,按照绩效评价规定每年年终给予适当的评分,供下年度预算指标核定的考核参照。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总局财务处及审计局对内部管理费预算单位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问效,及时向总局领导反馈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整改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管理费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经费使用办法,做到核算准确,账目清楚,内容真实,监督得力,并自觉接受总局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森林工业总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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