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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加强所属单位 担保和贷款资金管理的通知 | |
2017-12-08 | |
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总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森工系统所属单位担保和贷款资金的管理,防止短期行为,特通知如下: 一、遵循原则: (一)贷款资金需字当头、担保行为严字当头,效益为先的原则; (二)谁贷谁偿,风险自负原则; (三)有偿担保,代偿追责原则; (四)追究连带责任原则; (五)抵押物充足原则; (六)如有战略合作协议,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基准利率原则。 二、贷款业务必须遵守总局党委“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履行程序后,向总局提交申请报告,报总局审核、审批。申请报告中应明确贷款用途、贷款额度、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来源以及是否在企业内履行了相关程序等主要内容。经总局批准后,方可与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将贷款合同报总局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实际执行的合同中如果贷款额度、利率、还款期限、贷款用途有变化时,需向省森工总局及时提交变动报告。 各企业原则不得为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如需发生担保行为时,经企业按程序研究后,报总局审批,未经总局审批,任何企业不得提供担保。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时要求其提供必要有效的反担保。 三、相关要求 (一)贷款使用单位要加强贷款资金的管理,认真安排贷款资金计划。 (二)贷款使用单位要千方百计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还款计划。 (三)贷款使用单位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业务进行核算,并按月以书面形式上报贷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四)企业为其他单位担保时,要对抵押物品、形式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请相关中介机构介入。 (五)企业担保时要对贷款单位信誉、产品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保前、保中、保后严格调查,及时发现风险,提前化解风险。 各企业要严格管理所有贷款、担保的档案要件及相关印鉴。 (六)如果因担保发生代偿,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经办人的相应责任。 四、监督管理 (一)贷款单位要建立健全贷款资金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与考核,实现资金的全过程管理;要建立领导负责制,健全内部检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加强日常财务监督;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二)省森工总局将定期、不定期对担保行为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以及虚列、预列贷款支出 、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编报假决算等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资金的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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