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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
2018-03-23        

 

    为确保在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以下简称“森工林区”,伊春除外)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支持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黑龙江森工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森工林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森工林区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森工林区现行政策规定为港澳台同胞在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办理流程等按森工林区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在森工林区工作的港澳台同胞有符合《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提取情形,可按森工林区现行政策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在森工林区工作的港澳台同胞有住房贷款需求,符合《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可按森工林区现行政策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港澳台同胞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住房公积金需要转移接续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在森工林区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可按森工林区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森工林区相关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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