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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8-04-03        

 

 

 

 

 

黑森规〔2018〕4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江”林管局及所属各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林业局),总局有关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2018年4月3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总局财务处、审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信息中心,

      公积金管理中心。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印发

关于《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个人住房公积金

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说明

 

一、细则制定目的

落实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文件《关于森工林区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中关于2017年1月1日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要求,为支持森工林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制定《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二、细则制定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森工实际,制定本细则形成意见征求稿。

三、细则制定过程

在对哈尔滨住房公积金中心、齐齐哈尔住房公积金中心、黑龙江省农垦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地实地调研的基础上,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意见征求稿)》,后经征求黑龙江省住建厅公积金管理处意见,对细则进行了修改,形成《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讨论稿)》。2016年12月23日经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1次会议研究,对《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讨论稿)》审议并表决通过,最终制定了《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下发执行。公积金中心贷款业务经过2017年一年的运行,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森工林区实际情况对贷款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讨论稿》。2018年3月16日经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1次会议研究,对《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讨论稿》审议并表决通过,最终制定了《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下发执行。

四、细则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分八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职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规定了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明确了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四章,贷款程序。规定了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第五章,贷款的抵押及偿还。规定了贷款的抵押方式和借款人的偿还方式。

第六章,贷后管理。规定了公积金贷款发放以后的各项事宜。

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公积金中心及借款人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及施行日期。

以上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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