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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征缴
2017-07-26        

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梳理表

责任部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林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服务事项 养老保险基金征缴

子项  

事项类别 是否属于申请办理 出具相关结果类

服务领域 社会保障 是否审核转报  

 

服务对象 森工林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

服务内容 负责林区内森工林区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个体人员人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7号)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八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8号)

第三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达到规定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有权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0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14号) 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以及已参加当地社会统筹的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本系统负责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征收。

受理单位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林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单位性质 事业单位

咨询电话 0451-82627910 监督电话 0451-82805089

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及所在单位已参加养老保险。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

办理材料 1.《参保人员信息调整表》;2.《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核定表》。

表单 1.《参保人员信息调整表》;2.《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核定表》。

承诺办理

时限 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办理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清点办理材料齐全后受理并出具《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核定表》;若办理材料不齐全,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申报。3.申请人到银行缴费。

服务承诺 材料齐全,即时办结,零差错。

参保人员信息调整表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  

个人编号   姓 名  

基本信息 变更前信息 变更后信息 变更凭证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档案出生日期      

参加工作日期      

个人身份      

用工形式      

养老参保时间      

失业参保时间      

建账时间      

       

       

       

       

       

参保单位        

或 单位公章      

参保个人      

意见 经办人:   本人签字:  

社 保 局 经办人:   复核人:  

森工系统养老保险基金核定表

 

 

 

单位名称(章)   开户行  

联系电话   账号  

缴纳月份   缴纳时间  

养老保险基金

在册职工人数(人):

参保职工人数(人):

缴费工资总额(元):

缴费比例(%):

滞纳金(元):

缴费小计(元):

缴费总额(元):

以下由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核定应缴养老保险基金(元)_____________  

   

   

  审核盖章:

       

注:1、此表一式四份,企业劳资、财务各一份;保险机构业务、财务

各一份;  

2、缴费工资总额按实际发生数额填报;  

3、交款单位务必于每月1-20日内,一式四份报送市、县区经办机构。

负责人: 审核人: 制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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