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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登记 | |
2017-07-27 | |
附表3: 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梳理表 责任部门: 黑龙江省森林旅游管理局 服务事项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登记 子项 无 事项类别 是否属于申请办理 出具相关结果类 服务领域 热点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是否审核转报
服务对象 旅行社 服务内容 为符合设立条件的旅行社分社发放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办理依据 1.《旅行社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30号令) 第十八条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第二十四条 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受理单位 黑龙江省森林旅游管理局 单位性质 行政机关 咨询电话 0451-82628549 监督电话 0451-82805089 办理条件 旅行社分社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设立社向分社或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方可申请。 办理材料 (1)《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 (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分社的《营业执照》; (4)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5)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6)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7)设立社与分社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表单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 承诺办理 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申请人提交办理材料。3.工作人员清点办理材料齐全后受理;若办理材料材料不齐全,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申报。4.向申请人发放《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服务承诺 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并在承诺办理期限内为申请人办结。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
设立社名称 设立社 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设立社地址 备案登记事项 分社名称 备案登记 证明编号 业务经营 范围 经营场所 及邮编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分社联系 传 真 电话 分社保证金数额(万元) 缴存方式及银行
县市 □ 已留存备案 地市 □ 已留存备案 区旅 □ 已转报地级市旅游局 级旅 □ 已颁发《备案登记证明》 游局 游局 备案 旅游局(公章) 备案 旅游局(公章) 情况 年 月 日 情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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