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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 | |
2017-07-27 | |
附表3: 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梳理表 责任部门: 黑龙江省森林旅游管理局 服务事项 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 子项 无 事项类别 是否属于申请办理 出具相关结果类 服务领域 热点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是否审核转报
服务对象 旅行社 服务内容 为旅行社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可同时办理申请退回质量保证金 办理依据 1.《旅行社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30号令)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受理单位 黑龙江省森林旅游管理局 单位性质 行政机关 咨询电话 0451-82628549 监督电话 0451-82805089 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符合《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的要求。已完成工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准注销的旅行社 办理材料 1.注销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 (1)旅行社注销许可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 (2)股东大会决议书; (3)《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4)《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5)《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准注销通知书》; (6)如属外商投资旅行社,还需提供经贸部门同意注销或解散的批文。 (7)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的旅行社可以同时申请退回质量保证金,但需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名并盖公章);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与银行存款证明(证实书); (3)保证金存款银行对账单(或缴存保证金银行余额证明)。 表单 《旅行社注销许可事项备案登记表》、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 承诺办理 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流程 1.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申请人提交办理材料。3.工作人员清点办理材料齐全后受理;若办理材料材料不齐全,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申报。4.收回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服务承诺 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并在承诺办理期限内为申请人办结。 旅行社注销备案登记表
旅行社名称 许可证 编号 许 可 经 营 业 务 经营场所 注销情况 工商注销 通知书号码: 时间: 国税注销 通知书号码: 时间: 地税注销 通知书号码: 时间: 代码证注销 通知书号码: 时间: 企业形式 出资人 法定代表人 旅行社联系 电话/传真 保证金数额 (万元) 所在 所在 县市 □ 已留存备案 地市 □ 已留存备案 级旅 □ 已转报省级旅游局 级旅 □ 已转报国家旅游局 游局 游局 办理 办理 情况 情况 旅游局(章) 旅游局(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销许可证时间 公告时间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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