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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
2017-07-27        

附表3:

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梳理表

责任部门: 黑龙江省森林旅游管理局  

服务事项 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

子项 无

事项类别 是否属于申请办理 出具相关结果类

服务领域 热点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是否审核转报  

 

服务对象 旅行社

服务内容 为旅行社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可同时办理申请退回质量保证金

办理依据 1.《旅行社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30号令)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受理单位 黑龙江省森林旅游管理局 单位性质 行政机关

咨询电话 0451-82628549 监督电话 0451-82805089

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符合《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的要求。已完成工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准注销的旅行社

办理材料 1.注销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

(1)旅行社注销许可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

(2)股东大会决议书;

(3)《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4)《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5)《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准注销通知书》;

(6)如属外商投资旅行社,还需提供经贸部门同意注销或解散的批文。

(7)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的旅行社可以同时申请退回质量保证金,但需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名并盖公章);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与银行存款证明(证实书);

(3)保证金存款银行对账单(或缴存保证金银行余额证明)。

表单 《旅行社注销许可事项备案登记表》、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

承诺办理

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流程 1.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申请人提交办理材料。3.工作人员清点办理材料齐全后受理;若办理材料材料不齐全,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申报。4.收回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服务承诺 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并在承诺办理期限内为申请人办结。

旅行社注销备案登记表

 

 

 

旅行社名称   许可证  

编号

许 可 经 营 业 务  

经营场所

注销情况 工商注销 通知书号码: 时间:

国税注销 通知书号码: 时间:

地税注销 通知书号码: 时间:

代码证注销 通知书号码: 时间:

企业形式  

出资人  

法定代表人  

旅行社联系  

电话/传真

保证金数额

(万元)

所在 所在  

县市 □ 已留存备案 地市 □ 已留存备案

级旅 □ 已转报省级旅游局 级旅 □ 已转报国家旅游局

游局 游局

办理 办理

情况 情况

  旅游局(章)   旅游局(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销许可证时间   公告时间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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