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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资源有偿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 |
| 2015-11-23 | |
黑森资〔2015〕508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 资源有偿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林管局、林业局,省林科院,鹤北国有林管理分局,省直属森林经营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资源有偿使用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资源有偿使用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2015年10月16日 抄送:总局驻各林区、林业局专员办,总局计划统计处、财务处、天保办、营林局、多种经营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1日印发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 资源有偿使用指导意见 为积极探索国有重点林区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路径,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强林区生态功能和发展活力,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协调发展,现就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资源有偿使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资源有偿使用的重大意义 国有重点林区的资源(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在森林生态环境下形成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微生物资源、水资源、冰雪资源、风资源、矿产资源和景观资源等),在发挥生态功能、维护生态安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在充分释放经济潜能、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国有重点林区丰富的资源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对资源有偿使用缺乏认识,没有形成价格体系,体制机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造成国有重点林区资源过度开发,无序利用,无偿使用,保护不力,严重限制了生态安全保障能力的发挥。 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林区行政主管部门保证开发利用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必要管理措施,是资源价值在法律上的体现和确认。资源有偿使用是加快转变国有重点林区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内在要求;是破解林区资源环境瓶颈制约,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拓宽聚财渠道、壮大林区财力,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林区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控制资源过度消耗、无序利用,促进民生改善的迫切要求;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有利于开发新的后备资源筹措资金,有利于资源的保护和生态功能恢复,有利于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利于促进重点国有林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资源开发和利用,建立“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合理地向使用资源单位和个人收取资源补偿费,是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适应新时期经济转型、产业开发的需要。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重点,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理念,加大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全面提升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水平,降低资源消耗,提高生态建设成效和资源开发水平,推动林业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林区空间开发格局,加快建设美丽森工,实现林区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积极保护、科学规划、可持续经营的原则。 (二)坚持适度开发、有序利用、节约和集约使用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开、市场调节、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损害赔偿的原则。 (五)坚持因地制宜、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 四、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要求,到2020年,建立相对成熟的林区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体系、价格体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和补偿机制,各森林经营单位要制定符合自身资源状况、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和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有偿使用和保护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科学确定各类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平衡点,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改善林区经济发展质量和生态效益,形成资源有偿使用和损害赔偿的良好社会氛围,实现林区民生改善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五、主要任务 (一)科学谋划空间开发格局。优化林区空间开发布局,拓展生态空间,增加森林碳汇总量,根据主体功能区战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和资源利用底线,构建科学合理的林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建立林区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根据功能分类管理,加强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有偿、能流动的资源使用制度,统筹规划好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将资源的使用权作为生产要素交市场调节,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利用效率,实现最大的资源利用效益。 (二)查清资源底数。利用现有的资源台账和多种经营台账等,查清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质量和变化情况,分类汇总,落实到具体的林班或经理小班,为本区域的生态保护、经济转型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供详实可靠的数据支撑,同时结合各类资源特性、区域特点制定适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护和有偿使用规划(设置开发利用的红线和底线)。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坚持不破坏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有序开发、节约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禁止开发利用。 (三)制定价格收费标准。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建立真实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动态价格机制,按照成本、收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可承受能力,建立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成本评估机制。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的原则,规范资源利用行为,推进林区生态文明建设。通过完善资源价格体系结构,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提供体制保障。 (四)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价格体系。在系统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制定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湿地保护制度、景观保护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用制度指导工作,用制度规范行为,用制度管理资源。通过建立生态环境补偿和修复机制,使浪费资源和破坏生态者付出代价,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成本和效益的合理分配,推动林区形成自觉珍惜资源的社会风气,从而逐步建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的长效机制。同时不断健全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的收、支、管、用办法。条件成熟时提请省人大出台国有重点林区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的法规,进一步加快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法制化进程。 (五)完善管护机制。进一步推行森林资源管护承包经营责任制,强化管护经营责任人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管护森林的积极性。根据资源分布特点,针对不同区域和季节性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管护模式。管护要与林区转型、职工转岗、森林抚育和资源有偿使用相结合,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允许从事管护的职工从事林特产品生产和经营,增加收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坚持以管护为主,管护、培育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森林资源保值和增值。同时,要逐步建立管护经营责任人参与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成果的分配机制,鼓励管护经营责任人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 六、开展试点 根据资源特点、区域内经济社会实际和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等情况,总局将在每个林管局中确定1至2个试点单位。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因地制宜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要求,注重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资源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要会同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资源有偿使用指导价格,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构建符合市场规律的动态价格体系。通过试点,推动建成资源有偿使用交易平台,鼓励、引导和带动交易平台市场化、专业化发展,实现信息公开共享、秩序规范的良好市场环境。试点单位要注重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为全面推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奠定基础。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对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资源工作的领导为常务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经营区内的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并将资源有偿使用纳入国有重点林区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增加考核权重,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建立协调机制,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电视、手机、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强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的重要意义,努力在全林区、全社会营造重视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考核机制。按照“权利与责任挂钩,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构建充分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和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解决发展绩效评价不全面、责任落实不到位、损害责任追究缺失等问题。从资源的不同特点出发,研究建立科学规范的资源有偿使用收缴考核机制,积极探索将资源有偿使用收缴与资源保护和开发有机结合的途径,充分调动资源有偿使用管理部门的积极性。 (四)加强协调沟通。进一步加强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物价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理顺管理职责,明确管理程序和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和规范资源有偿使用监管。按照维护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要求,纠正原有的不完全价格体系所造成的资源价格扭曲,将资源自身的价值、资源开发成本与使用资源造成的环境代价等均纳入资源价格体系,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提供体制保障。 (五)健全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和有偿使用市场体系。营造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资源有偿使用市场环境,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资源初始配置机制和资源有偿使用市场体系,通过市场对资源的有序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改变人们无偿、无序利用与消耗资源的传统方式,以资源的永续利用保障林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层级监督,总局对各单位的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被检单位限期整改。 (七)依法追究责任。依法加大对违规使用林地、乱采乱挖野生植物、非法采石取沙等破坏国有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规定应收不收,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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